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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时间

时间:2014-03-31 17:27:01  来源:  作者:马丁·海德格尔  
简介:《存在与时间》是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代表著作,于1927年发表的一部著作,虽然写得很匆忙,且没有完成他在导言中所做的计划,但这本书仍然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深深影响了20世纪哲学,尤其是存在主义、解释学和解构主义。该书也是本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不仅影响了此后多种重要哲学流派和重要哲学家,而且在文学批评、社会学、神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种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恐怕可以从最后提到的这类考虑开始讨论。良知“不安”、良知“有愧”在一切良知解释中都是首先讨论到的。良知本来就是“不安的良知”。这就宣告出:一切良知经验最先经验到的是诸如“有罪责”这样的东西。但该如何领会在这种良知“有愧”的观念中的恶的昭示呢?“良知体验”在行为完成或拖拉未作之后浮现出来。声音跟在过失之后并回身指向此在因之负了罪责的、已铸成的事情。如果说良知宣告一种“罪责存在”,那么它不可能以向…唤起的方式发生,而是以回忆的方式指向所涉的罪责。
  然而,声音随后到来这件“事实”是否与呼声在根本上是呼上前来的这种说法不相容呢?把声音把捉为随后跟来的良知蠢动却并不表明对良知现象的源始领会。如果实际疚责只是实际良知呼声的事由而已呢?如果对良知之恶的上述阐释是中途而废呢?而情况正是这样;若把如上阐释的良知现象引入其存在论上先行具有的东西,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声音是某种浮现出来的东西,它在一一相续的现成体验中有其位置,它跟随着对行为的体验。然而,无论呼声,还是发生了的行为,还是所负的罪责,它们都不是摆到眼前的事物,并不具有一一相续的现成事物的性质。呼声具有操心的存在方式。在呼声中此在先行于它自身而“存在”,其情形是:它同时反过来指向它的被抛境况。只因为一开始就把此在当作接踵而来的体验的前后联系,才可能把声音当作随后跟来的较晚的东西,从而也就必然是回过来进行指引的东西。声音确乎呼回,但却越过发生了的行为而直回到被抛的罪责存在,这种存在比一切疚责“更早”。呼回却同时向着罪责存在呼上前来,这罪责存在则须得在本己的生存中才掌握得到,所以,生存上的本真罪责存在恰只是“跟随”着呼声,而不是相反。良知有愧从根本上远不只以责备方式回指,毋宁说它倒是以向前指向被抛境况的方式唤回。一一相续的体验的前后顺序不提供生存活动的现象结构。
  如果说对良知“有愧”的特征描述还未达到源始现象,那么对良知“清白无愧”的描述就差得更远了。无论把良知“无愧”当作一种独立的良知形式还是一种从本质上植根于良知“有愧”的形式,都是一样。就像良知“有愧”公告出一种“罪恶存在”一样,良知“无愧”必得公告出此在的“善良”。不难看出,这样一来,良知先前作为“神圣权能的流溢”,现在成了伪善的奴仆。良知应得让人说他自己:“我是善良的”。谁能说这话呢?而谁又不愿这样表白自己?大概只有善人吧?这就看出良知无愧这一观念导出的结论是不可能的,但由此恰只映现出:良知呼唤罪责存在。
  为了摆脱上面的结论:人们曾把良知无愧阐释为良知“有愧”的缺失,把它规定为“经历到良知有愧的阙然”。因而,良知无愧似乎就是对呼声不浮现的经验,亦即经验到我没有什么可责备我自己的。但怎样才能“体验”到这种“阙然”呢?这种臆想的体会根本不是对某种呼声的经验,而是使自己确知:此在并不曾施行归给它的某件行为,所以它是无罪责的。确知〔gewiss〕自己不曾做什么,这恨牛不具有某种良知〔Gewissen〕现象的性质。相反,这种确知倒可能意味良知的遗忘,亦即出离了能被召唤的可能性。这种所谓“确知”以安定方式把愿有良知这回事加以压制;亦即压制对最本己的、常驻的罪责存在的领会。良知的“无愧”既非独立无依的又非另有根基的良知形式,也就是说,它根本就不是良知现象。
  良知“无愧”这种说法源自日常此在的良知经验,就此而论,日常此在不过由此泄露出,即使它在讲良知“有愧”时也不是从根本上触到良知现象。因为良知“有愧”的观念实际上是依良知“无愧”的观念制订方向的。日常解释执着在操劳结算与找补“罪责”与“无罪责”这一维度上。于是,人们只是在这一视野上“体验”到良知的声音。
  当我们描述良知“无愧”或“有愧”这类观念的起源时,我们实也已经断定了良知指向前去加以警告与指向后去加以指责的区别。良知警告的观念似乎最切近于向…唤起的现象,它和这种唤起都分有指向前去的性质。这种一致却只是假象。良知警告的经验仍只是从所欲的、然而良知却要加以抵制的行动着眼来看待声音的。警告是对所愿之事的阻拦,它之所以可能,只因为“警告的”呼声以此在的能在为标的,亦即以领会到自己存在在罪责之中为标的,而“所愿之事”恰由于这样的领会才夭折。良知警告具有不时调整而摆脱疚责的功能。良知“警告”的经验所看出的良知的呼声倾向仅仅是在常人的知性所能够到的范围之内。
  我们提到的第三点考虑基于这样一种事实旧常良知经验认不出有向着罪责存在被唤起这样的事儿。对此必予承认。然而,日常良知经验是否已经能担保:良知声音的一切可能的呼声内容都在这种经验中听到了?是否由此可以推断,奠基在流俗良知经验上的良知理论确已为良知现象的分析提供了恰当的存在论视野?然而,沉沦这一此在存在的本质方式不是恰恰显示出:在存在者层次上,这一存在者首先与通常是从操劳活动的视野上来领会自己,但在存在论上,它则是在现成性意义上来规定存在吗?由此就生出了对这现象的双重晦蔽:理论所见到的是一一接续的体验或“心理过程”,而这种接续过程的存在方式则大都或甚至全然未加规定。经验所对的良知则是裁判者和警告者,此在与他以结算的方式进行协商。
  康德用“正义法庭”作为主导观念来奠定他的良知解释,这不是偶然的;这通过道德律令的观念已露端倪—虽然他的道德概念离功利道德及快乐主义还相去甚远。就连价值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质料上开端,也都将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亦即将此在及生存的存在论,设为其未经道出的存在论前提。此在被当作可以对之操劳的存在者,而这种操劳具有“实现价值”或“实现规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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