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此在如何作为这种被抛的根据而存在?只是这样:它向着它被抛入的种种可能性筹划自己。自身之为自身不得不为自身设置它的这根据;这自身却绝不能控制这根据,而是不得不生存着接受根据性的存在。去作为本己的、被抛的根据存在,这就是能在;而操心就是为这一能在而操心。
此在是作为根据的存在者,也就是说,它作为被抛的此在生存着。作为这一存在者,此在始终落在它的种种可能性之后。此在在生存上从不在它的根据之前存在,而一向只出自这根据并作为这根据存在。从而,作为根据性的存在就等于说:从根本上从不控制最本己的存在。这一“不”属于被抛境况的生存论意义,此在这一存在者作为根据,其本身就是它本身的一种不之状态。不之状态绝不意味着不现成存在、不实存;它所意指的“不”组建着此在的被抛境况这一存在。这一“不”的不之特性在生存论上规定自己为:此在自身以存在者的方式存在着,此在作汐自身而是被抛的存在者。为了作为根据而存在,此在脱离根据;它不是以通过它本身的方式,而是以趋就它本身的方式离脱根据。并非只有当此在存在的根据源于本己的筹划之时,此在才本身是这根据;情况却是:此在作为本身存在就是根据的存在。根据总只是这样一种存在者的根据——这种存在者的存在不得不接受作为根据的存在。
此在生存着是它的根据。这也就是说:此在从种种可能性领会自己,它就是这样领会着自身的被抛的存在者。但其中就含有:此在向来就以能在的方式处在这种或那种可能性中,它始终不是另一种可能性,在生存的筹划中它已放弃了那另一种可能性。筹划不仅作为向来被抛的筹划是由根据性的存在的不之状态规定的,而且筹划之为筹划,其本身本质上就是具有不性的〔 nichtig〕。这种规定却又绝不意指“无结果”或“无价值”这一类存在者层次上的属性,而是筹划活动的存在结构的生存论组建因素。这里所指的“不性”属于此在面对其生存上的诸可能性的自由存在。但自由俘在于选择一种可能性,这就是说,在于把不曾也不能选择其它可能性这回事承担起来。
在被抛境况的结构中也像在筹划的结构中一样,本质上有着一种不之状态。这种不之状态是在沉沦中的非本真的此在的不之状态之所以可能的根据,而此在一向总已作为这一沉沦实际存在着。就其本质而言,操心本身自始至终贯穿着不之状态。从而,作为被抛的筹划,此在的存在即操心就等于说:是不之状态的〔具有不性的〕根据。而这意味着:此在之为此在就是有罪责的——苟若从生存论上讲确乎可以从形式上把罪责规定为不之状态的根据性的存在。
生存论上的不之状态绝不具有阙失的性质,好像说相对于某种设置好了但在此在中未被达到的理想而有什么缺陷。情况倒是:先于此在能够加以筹划并且多半达到了的一切,这一存在者的存在作为筹划已经是不的。从而,这一不之状态也就不是偶或呈现在此在身上,好像它是一种晦暗不明的性质附于此在,而当此在有了足够的进步就能予以排除似的。
虽然如此,这一生存论上的不之状态的不性〔Nichtheit〕的存在论意义却仍晦暗不明。但说到一般的“不”之存在论本质,情况也是一样。存在论与逻辑学对“不”的作用一向寄以厚望,从而也零碎片段地使不的种种可能性映入眼帘。然而它们却不曾从存在论上揭开“不”本身。存在论过去曾发现这个“不”摆在那里,于是就使用它。但每一个“不”都这样不言而喻地意味着匮乏意义上的否定因素吗?“不”的肯定性难道仅在于组建着“过渡”吗?为什么所有的辩证法都躲避到否定性中,却不辩证地论证这类东西本身,甚至不能把它作为问题确定下来呢?人们可曾把“不”的存在论起源变成问题了吗?或哪怕先行对“不”及其不性和可能性这些问题得以提出所赖的诸条件探寻一番了吗?但若不专题澄清一般存在的意义,不澄清“是”,还该在何处找到这些条件呢?
要从存在论上解释罪责现象,阙失与匮乏这些本身不大清晰的概念显然已经不够用。尽管若以充分形式化的方式把握这些概念,它们毕竟还可广派用场。至于依循罪恶观念,依循malum〔恶〕之为privatio boni〔善之阙失〕的观念来制定方向,那简直就丝毫也接近不了生存论上的罪责现象。bonum〔善〕与privatio〔阙失〕出自关于现成事物的存在论。而由这二者抽象出来的“价值”观念也是与这同一种存在论相适应的。
其存在为操心的存在者不仅能背负实际的罪责,而且它在其存在的根据处就是有罪责的。唯有这种“是有罪责的”才提供了使此在实际生存着能够成为有罪责的存在论上的条件。这种本质性的有罪责存在也同样源始地是“道德上的”善恶之所以可能的生存论条件,这就是说,是一般道德及其实际上可能形成的诸形式之所以可能的生存论条件。源始的有罪责存在不可能由道德来规定,因为道德已经为自身把它设为前提。
但何种经验可为此在的这一源始罪责存在作证呢?然而别忘记反过来问一问:只有当罪责意识觉醒时,罪责才“在此”吗?抑或说,源始的罪责存在恰恰在罪责“沉睡”之际才宣告出来?罪责存在首先与通常保持其未展开状态,由于此在存在的沉沦而保持其封闭,这恰只揭露出我们所说的不之状态。罪责存在比任何一种对它的知都来得更源始。而只因为此在在其存在的根据上就是有罪责的,此在作为被抛沉沦的此在对它本身封闭它自己,良知才是可能的——因为呼声提供出来让人领会的其实就是这一罪责存在。
呼声是操心的呼声。罪责存在组建着我们称之为操心的存在。此在在无家可归状态中源始地与它自己本身相并。无家可归状态把这一存在者带到它未经伪装的不之状态面前;而这种“不性”属于此在最本己能在的可能性。只要此在是为其存在操心,它就从无家可归状态中把自己本身作为实际的沉沦的常人向着它的能在唤起。召唤是唤上前来的唤回,向前就是:唤到一种可能性中去,生存着承受它所是的被抛的存在者;唤回就是:唤回到被抛境况,以便把被抛境况领会为它不得不接纳到生存中来的不的根据。良知的这种唤上前来的唤回使此在得以领会:此在——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中作为其不之筹划的不的根据——应把自己从迷失于常人的状态中收回到它本身来,也就是说:此在是有罪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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