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俗的方式来看待呼唤者,他是“无此人”。把呼唤者解释为一种什么力量,这似乎意味着不偏不倚地承认一种“客观摆在那里的东西”的存在。但若正确地看,这种解释只是在良知前的一种逃遁,是此在的一条退路—它借以从那把常人同此在存在的无家可归状态隔开的一堵薄壁那里溜走。这种所谓的良知解释作得好像是承认呼声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声音,这声音“不仅仅以主观方式”发言。更甚一步,这一“普遍的”良知被抬升为“世界良知”,这种世界良知按其现象性质而言是某一发出呼唤的不定人称“它”,或“无此人”,然而因此也就是那在各别“主体”中作为这一不确定者在此发言的东西。
可是说到这种“公共良知”,它不是常人的声音又是什么呢?“世界良知”是一种可疑的发明;而只因为在根基上和本质上良知向来是我的良知,此在才能搞出这件发明。“良知向来是我的良知”,这不仅意味被召唤的向来是最本己的能在,而且也因为呼声来自我向来自身所是的那一存在者。
前面对于呼唤者的阐释纯粹追随着呼唤的现象性质,这一阐释并不降低良知的“力量”,并不把它弄成“仅仅是主观的”。相反,只有这样阐释,呼声的不为所动与明了一义才成为自由的。召唤的“主观J胜”当然拒认常人自身的统治,但恰恰由于良知被阐释为召唤而保留住了这种“主观性”,召唤的“客观性”才言之成理。
上面把良知阐释为操心的呼声。然而,人们将对这种阐释提出质疑说:一种与“自然经验”相去如此之远的良知解释能站得住脚吗?良知首先与通常只是责斥与警告,这时它应得怎样才能充任唤向最本己的能在的唤起者呢?良知是这样就一种最本己的能在而空洞不定地发言,而不是就铸成的或面临的失误疏漏而确切具体地发言吗?所称的呼唤生自“坏”良知抑或“好”良知?难道良知竟提供出了什么正面的东西而并非像以前那样仅只起批评作用吗?
这些考虑言之有理、无可辩驳。对任何一种良知阐释都可以要求“人们”能在这种阐释中像日常所经验的那样复认出问题所及的现象。但满足这一要求却又不等于说承认流俗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良知领会是某种存在论阐释的首席裁判。而另一方面,只要上面那些考虑所涉及的良知分析还没有引向标的,做这些考虑就未免操之过急。前此所作的工作还只是要把良知作为此在的现象引回到这一存在者的存在论建构上去。这可算作准备工作,而为之作准备的任务则是使人领会到良知是在此在本身之中的对其最本己能在的见证。
但唯当充分清晰地界说了天然与呼唤相应的听必须具有何种性质,良知所见证的东西才会得到完整规定。“跟随”呼声的、本真的领会并不仅仅是一种附加在良知现象上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可介入可排除的过程。完整的良知体验只有丛召唤之领会并节这种领会下一道才能得到把捉。既然呼唤者与被召唤者向来同是本己的此在本身,那么对呼声的每一漏听、对自己的每一误听都会有此在的一种确定的存在方式。从生存论上来看,浮游无据、“后无所继”的呼声只是不可能的虚构。就此在来说,“后手所继”则意味着某种平面的东西。
所以,也只有对召唤之领会作一番分析,才能进一步明确讨论呼声给出了什么可加领会的东西。但又只有借助前面对良知所作的一般存在论特征描述,才可能从生存论上理解在良知中所呼唤的“有罪责”。所有良知经验与良知解释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良知的“声音”这样那样,无非在说“罪责”。
第五十八节 召唤之领会,罪责
为了从现象上把捉在领会召唤时听到的东西,最好重新回到召唤上来。常人本身的召唤意味着把最本己的本身向着它的能在唤起;这本身指的是此在,亦即操劳在世的存在与共他人的存在。所以,只要对呼声向何处唤起的生存论阐释在方法上对自己的可能性与任务领会得正确,这种阐释就不可能打算去界说具体的各别的生存可能性。我们所能确定和所要确定的,不是那在生存上在各个此在中向这个此在所呼唤的东西,而是那使各种实际生存上的能在成为可能的生存论条件所包含的内容。
此在愈少旁涉地倾听与领会其被召唤的存在,愈少把呼声的意义倒错为人们之所云和理所当然之事,生存上对呼声的倾听领会就愈加本真。而从本质上看,召唤之领会的本真性包含着什么?呼声每一回都给出了什么可加领会的东西—即使这东西实际上并非每次都被领会?
我们已经用一个命题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呼声不说出任何可供议论的东西,它不提供任何关于事件的知识。呼声向前指引此在到其能在处去,而这时呼声是出自无家可归状态的呼声。呼唤者诚然是不确定的,但他从何处呼唤,对呼唤来说却并非无关紧要。这个何所由来,即被抛的个别化的无家可归状态,在呼唤中被一道呼出,也就是说,一道展开。在唤上前去到一之际,呼唤的何所由来就是唤回的何所归去。呼声并不给出任何理想的普遍的能在供人领会;它把能在展开为各个此在的当下个别化了的能在。唯当我们把呼声领会为唤上前来的唤回,才能充分规定呼声的开展特点。只有依循这一方向以这种方式把捉呼声,才问得上呼声给出什么东西供人领会。
在一切良知经验中充耳所闻或充耳不闻的是:呼声向此在进言说,它“有罪责”,或作为发生警告的良知揭示可能的“有罪责”,或作为“清白”的良知确证“不觉得有罪责”。如果我们“直截了当”地指明这些,是不是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回答呼声说的是什么这一问题了呢?但愿这种“一致”经验到的“有罪责”到了经验良知解释良知的时候不那么五花八门呢!而且就算这种“有罪责”的意义可以众口一声地加以把握,什么“是”有罪责,罪责怎么“存在”,这一生存论概念仍还晦暗不明。然而当此在向它自己进言说它“有罪责”时,罪责这一观念若不取自对此在存在的解释,又该取自何处呢?老问题又提出来了,谁在说?我们如何是有罪责的?罪责意味着什么?罪责这一观念不可任意设想出来强加到此在头上。但若确乎可能对罪责的本质有所领会,那么这种可能性就必得在此在中先行描绘出来。我们该如何寻觅可引导揭示这一现象的线索呢?一切从存在论上对罪责、良知、死这一类现象的探讨都必须从日常此在解释这些现象时所“说”的东西入手。而同时在此在沉沦的存在方式中又包含着这样的情况:此在的解释通常以非本真的方式“制定方向”而不涉及“本质”,因为要从源始处就对存在论问题提得适当,这对此在来说还是陌生的。但在视而不见之际,也一道暴露出对现象的源始“观念”的一种指示。在讨论“有罪责”的源始的生存论意义之时,我们的标准取自何处呢?取自于这一“有罪责”是作为“我在”的述语浮现出来这一情形。难道说被非本真的解释领会为“罪责”的东西是在此在本身的存在之中吗?也就是说:只要此在实际生存着,它就已经晕有罪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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