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谓“关于‘真理’的研究”或“真理”的科学意味着什么?在这种研究中,“真理”是在认识理论或判断理论上的意义上成为课题的吗?显然不是;因为“真理”所意味的和“事情”、“自己显示着的东西”是一样的。如果“真理”这个词是用来指“存在者”和“存在”的术语,那么这个词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如果真理的确源始地同存在联系着,那么,真理现象就进入了基础存在论的问题范围之内。这样的话,真理现象岂不是一定已经在准备性的基础分析即此在的分析中露面了吗?“真理”同此在、同此在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规定性〔我们称之为存在之领会〕有何种存在者层次上的及存在论上的联系?能够从存在之领会中指出为什么存在必然同真理为伍、而真理又必然同存在为伍的根据来吗?
这些问题是回避不开的。因为事实上存在就同真理“为伍”,所以在前文所分析的课题中也已经出现真理现象了,虽则我们还没有明确使用真理这个名称。为了更尖锐地提出存在问题,现在该明确地界定真理现象并把包含于其中的问题确定下来。这一工作并非只是把前文分解开来的东西统揽到一处。我们的探索又新发端绪。
本节的分析将从传统的真理概念着手,并试着剖明它的存在论基础〔a〕。从存在论基础来看,真理的源始现象就映入了眼帘;而从真理的源始现象出发,就不难指出传统真理概念的缘起了〔b〕。这部探索将摆明,真理的“本质”问题必然也包含有真理的存在方式问题。在进行这一工作的同时,“有真理”这句话的存在论意义,以及“我们必须以‘有’真理为前提”这一必然性的方式,也就得到澄清〔c〕。
a.传统的真理概念及其存在论基础
对于真理本质的传统看法和关于真理的首次定义的意见,可以用三个命题描述出来。1.真理的“处所”是命题〔判断〕。2.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相“符合”。3.亚里士多德这位逻辑之父既把判断认作真理的源始处所,又率先把真理定义为“符合”。
这里的目的不是写一部真理概念史—它只能在存在论史的基础上写出来。我们将用标明其特征的方式提到一些众所周知的东西,以引出我们的分析讨论。
亚里士多德说:灵魂的“体验”,〔“表象”〕,是物的肖似。这一命题绝不是作为真理本质的明确意义提出来的,不过它参与导致后世关于真理的本质形成了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知与物的肖似〕这一公式。托玛斯﹒阿奎那为这个定义引证了阿维森那〔Avicenna〕,而阿维森那则是从伊萨克·伊斯来利〔Isaak Israelis〕的《定义手册》〔十世纪〕中继承这一定义的。阿奎那也用correspondentia〔相应〕和convenientia〔协定〕这两个术语来代替adaequatio〔肖似〕。
19世纪新康德派的认识论常常把这种真理定义标识为一种方法上落后幼稚的实在论,宣称这一定义同康德“哥白尼式转折”中的任何提法都无法相容。但这种说法忽视了布伦塔诺已经让我们注意到的事情——康德也确信这一真理概念,而且确信到他甚至不加讨论就把它提了出来:“人们以为能够用以迫逻辑学家于穷境的那个古老而著名的问题就是:真理是什么?对真理的名词解释,即把真领会释为认识同它的对象的符合,在这里是被公认的和被设定的…”
“设若真理在于认识同它的对象相符合,则这个对象一定因而同其它对象有别。因为认识若不同那个它与之相关的对象相符合,那么即令它包含着对其它对象可能有效的东西,这种认识仍是假的”。在先验辨证论的导言中,康德说道:“真理或假象并不在被直观的对象里面,而是在被思维的对象的判断里面。”
把真理标画为“符合”、adaequatio、是十分普遍而又空洞的。但若这种标画不受关于认识——却是这个认识带着那个别具一格的谓语——的五花八门的阐释之累而始终一贯,它就会有某种道理。现在我们来追问这种“关系”的基础。在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却与物的肖似〕这一关系整体中,暗中一道设定了什么东西?这个被一道设定的东西本身有何种存在论性质?
符合这个术语究竟意指什么?某某东西与某某东西相符合,具有某某东西同某某东西有关系的形式。一切符合都是关系。因而真理也是一种关系。但并非一切关系都是符合。一个符号指向被指示的东西。这种指是一种关系,但不是符号同被指示的东西的符合。而且,显然并非一切符合都意味着在真理定义中确定下来的那类convenientia〔协定〕。六这个数目同十六减十相符合。这些数目相符合,它们就“多少”这一方面而言是相同的。相同是符合的秒方式。符合具有“就某方面而言”这一类结构。在adaequatio〔肖似〕中,相关的东西在哪方面符合呢?在澄清“真理关系”的时候必须连同注意到关系诸环节的特性。Intellectus〔知〕和res〔物〕在哪方面符合?按照它们的存在方式和本质内涵,它们竟能提供出它们能够借以相符合的某种方面来吗?如果因为它们二者原非同类,不能相同,那么二者〔intellectus与res〕也许相似?然而据说认识应当匆事情所是的那修把它“给”出来呀。“符合”具有“如…那样”的关系性质。这种关系能够以什么方式成为intellectus与:es之间的关系?这种问题摆明了: 为了把真理结构弄清楚,仅仅把这个关系整体设为前提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回过头来追问这个关系整体,直问到承担着这一整体本身的存在联系。
为此我们要不要就主客体关系铺开“认识论”问题的讨论?也许我们的分析可以局限于阐释一下“内在的真理意识”,因此也就可以停留在主体的“范围之内”?按照一般意见,真是认识的真。而认识就是判断。就判断而言,必须把判断活动这种实在的心理过程和判断之所云这种观念上的内容加以区分。就后者而言可以说它是“真的”。实在的心理过程则现成存在着,或不现成存在着。因此,是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处于符合关系中。这种符合关系于是就涉及到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和判断所及的东西即实在事物之间的联系。符合本身按照其存在方式是实在的还是观念上的?抑或既非实在的又非观念的?抑或既非实在的又非观念的?应该怎样从存在论上把握观念上的存在者和实在的现成存在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有这种关系。在实际的判断活动中,不仅在判断内容和实在的客体之间,而且在观念上的内容和实在的判断过程之间都有这种关系。而在后面这种情况下,这种关系显然更“内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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