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可以借命题来说明对领会和解释具有构成作用的“作为”结构能够以何种方式形成模式。这样一来,领会和解释就进入了更鲜明的光线之下。其次,在基础存在论的讨论范围之内对命题所作的分析还具有一种与众不同的地位,因为在古代存在论的决定性开端处,〔逻各斯〕曾作为通达和规定本真存在者的唯一指导线索。最后,人们自古以来就把命题当作真理的首要的、本真的“处所”。真理现象同存在问题结合得非常紧密,所以,眼下的探索在进一步发展中必然会碰上真理问题;甚至这一探索虽未言明,也已经处在真理问题这一维度中了。对命题的分析也将为提出真理问题做好准备。
下面我们将指出命题这一名称的三种含义。这三种含义都来自命题这一名号标出的现象。这些含义互相联系并在其统一中界定了命题的整个结构。
1.命题首先意味着展示。在这里我们牢守着。这一〔逻各斯〕的源始意义:让人从存在者本身来看存在者。在“这把锤子太重了”这一命题中,揭示给视的东西不是“意义”,而是在其上手状态中的存在者。即使这一存在者不在伸手可得或“目力所及”的近处,展示仍然意指这个存在者本身,而不是这个存在者的某种单纯表象—既不是“单纯被表象的东西”,更不是道出命题的人对这一存在者进行表象的心理状态。
2.命题也等于说是述谓。“述语”对“主语”有所陈述,主语由述语得到规定。在命题的这一含义上,命题所陈述的东西不是述语,而是“锤子本身”。反之,命题用以陈述的东西,亦即用以进行规定的东西则是“太重”。相对于命题这一名号的第一种含义,所陈述的东西,亦即被规定的东西本身,在第二种含义上就内含而言总已经变得比较狭窄了。任何述谓都只有作为展示才是它所是的东西。命题的第二种含义奠基于第一种含义。述谓加以勾连的环节,即主语和述语,是在展示范围之内生长出来的。并非规定首先进行揭示;情况倒是:规定作为展示的一种样式,先把看限制到显示着的东西〔锤子〕本身之上,以便通过对目光的明确眼制而使公开者在规定性中明确地公开出来。面对已经公开的东西〔太重的锤子〕,规定活动先退回一步。“主语之设置”把存在者淡化到“此处的锤子”上,以便通过这种淡化过程而让人夺公开的东西可规定的规定性之中看这个公开的东西。设置主语、设置述语,以及相互设置两者,这些句法上的构造完完全全是为了展示而设的。
3.命题意味着传达,意味着陈述出来。这一含义上的命题直接同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上的命题相联系。这一含义上的命题是让人共同看那个以规定方式展示出来的东西。“让人共同看”,这一作法同他人分享〔向他人传达〕在其规定性中展示出来的存在者。“分有”的是向着展示出来的东西的共同存在。我们必须把这个共同向着展示出来的东西看认作在世界之中的存在,而这个世界就是展示出来的东西由之来照面的世界。我们这样从存在论上来领会传达。命题作为这种传达包含有道出状态。他人可以自己不到伸手可得、目力所及的近处去获得被展示、被规定的存在者,却仍然能同道出命题的人一道“分有”被道出的东西,亦即被传达分享的东西。人们可以把被道出的东西“风传下去”。以看的方式共同分有的范围渐渐扩散。然而,在风传中,展示的东西可能恰恰又被掩蔽了。不过,即使在这种道听途说中生长起来的知识仍然意指着存在者本身,并非“随声附和”某种传来传去的“通行意义”。道听途说也是一种在世,是向着听到的东西存在。
如今占统治地位的“判断”理论是依循“通行有效”〔Geltung〕这一现象来制订方向的。这里不准备多谈这种判断理论。也许只要指出“通行有效”这一现象颇有几重成问题就够了。自洛采以来,人们都乐于把“通行有效”现象当作无可追本溯源的“元现象”。“通行有效”竟能扮演“元现象”,这只能归因于未从存在论上对这一现象加以澄清。“通行有效”这话产生出一种语词崇拜,围绕着这一语词崇拜的种种“疑问”本身也丝毫不减其浑噩。通行首先意指现实性的“形式”;这种形式应同判断的内容相吻合,因为相对于可变的判断“心理”过程,判断内容是不变的。从这本书的导论对一般存在问题的处理来看,我们实难期待作者是通过某种特有的存在论澄清才把“通行有效”标明为与众不同的“理想的存在”。其次,通行有效又是说判断的通行意义通行有效,亦即判断的意义对于判断所意指的“客体”是通行的。这样一来,通行就具有了“客观有效性”的含义和一般客观性的含义。第三,这种对存在者通行的、就它本身而言则“无时间性地”通行有效的意义,复又对任何有理性的判断者“通行有效”。这时,通行有效说的是约束性、“普遍有效性”。如果有谁更进一步,持一种“批判的”认识论的立场,说主体并不“真正地”“走出来”达到客体,那么他就会主张,有效性—亦即客体的通行有效,或客观性—的基础是真〔!〕意义的通行成分。把“通行有效”当作理想的存在方式,当作客观性,当作约束性,这三种含义不仅本身未经透视,而且它们互相之间还不断迷混。方法上的谨慎要求我们别选择这些五光十色的概念来作解释的线索。我们并不首先把意义概念局限于“判断内容”的含义上,而是把意义概念领会为业经标明的存在论现象。可以在领会中展开的东西和可以在解释中分环勾连的东西的形式构架根本上正是在这种现象中映入眼帘的。
我们先前分析过“命题”的三种含义。如果我们以统一的眼光把这三种含义合为一种整体现象,那么得出的定义就是‘命题是有所传达有所规定的展示。仍有疑问的是:我们把命题当作解释的一种样式究竟有什么道理?如果命题是这样一种样式,那么解释的本质结构必然要在命题中重现。命题是根据已经在领会中展开的东西和寻视所揭示的东西进行展示的。道出命题并不是一种飘浮无据的行为,仿佛它原本从自身出发就能够开展存在者;道出命题总已经活动于在世的基础之上。前面就认识世界指出来的东西,对于命题也完全适用。命题须先行具有已经展开的东西,它以规定方式把已经展开的东西展示出来。再则,在着手进行规定之际,我们已经具有着眼的方向来看待有待作为命题说出来的东西。在规定过程中,先行给定的存在者被瞄向的那个“何所向”把规定者的职能承担过来。命题需要一种先行视见。有待崭露、有待指归的述语仿佛暗暗锁在存在者本身之中,而在先行视见中,这种述语松脱出来。命题作为规定着的传达,其中总包含有展示的东西在含义上的一种分环勾连。这种分环勾连活动在某种概念方式中:锤子是重的,重属于锤子,锤子具有重这种性质。可见,在道出命题之际一向也已经有一种先行掌握。但这种先行掌握多半仍是不显眼的,因为语言向来已经包含着一种成形的概念方式于自身中。像一般的解释一样,命题必然在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中有其存在论基础。
50/137 首页 上一页 48 49 50 51 52 5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