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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时间

时间:2014-03-31 17:27:01  来源:  作者:马丁·海德格尔  
简介:《存在与时间》是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代表著作,于1927年发表的一部著作,虽然写得很匆忙,且没有完成他在导言中所做的计划,但这本书仍然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深深影响了20世纪哲学,尤其是存在主义、解释学和解构主义。该书也是本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不仅影响了此后多种重要哲学流派和重要哲学家,而且在文学批评、社会学、神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种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联系到实际此在的生存论分析工作,现在就发生了问题:如果说上述给出我的方式居然开展了此在的话,它是不是就此在的日常生活开展此在的?通达此在的通道必定是对种种行为的我的素朴知觉和反省——这究竟是不是先天自明的?如果情况竟是此在的这种“给与自身”的方式适足把生存论分析工作引入迷途,而这引入迷途又基于此在本身的存在呢?此在在谈起它自己的时候也许总是说:我就是这个存在者;而偏偏它“不”是这个存在者的时候它说得最响。此在向来是我的此在;但若情况竟是此在恰恰基于这一建构而首先与通常不是它自己呢?前面曾提到人们把我给与此在本身,给与对此在的近便的自我解释;但若情况竟是生存论分析工作从这种给定性入手就会落入陷阱呢?这种素朴的“给与”应能使我们通达某种东西;但若借以规定这种东西的存在论视野在原则上还尚未规定,结果会是怎样?人们说“我”就是这个存在者;对这种存在者的这种说法在存在者层次上尽可以是正确的,但用到这类命题的存在论工作必须对它们采取原则性的保留态度。“我”只可领会为某种东西的不具约束力的形式标记:这种东西在当下现象的存在联络中也许会绽露自身为它的“对立面”。但这绝不等于把“非我”说成是本质上缺乏“我性”的存在者;非我意指着“我”本身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例如失落自我。
  如果我们意在从现象上充分回答谁的问题,那么前此提供的正面的此在阐释就已经禁止我们从我的形式给定性出发了。在世的澄清曾显示出:首先“存在”的或一直给定的从不是无世界的单纯主体。同样,无他人的绝缘的自我归根到底也并不首先“给定”。但虽说于在世之际“他人”向已共同在此,这一现象上的断言却也不可误使我们认为如此这般“给定的东西”的存在论结构是不言而喻而无须探索的。我们的任务是把在切近的日常生活中的这种共同此在的方式从现象上收入眼帘并从存在论上加以适当解释。
  世内存在者的自在存在在存在者层次上不言而喻,这会误使我们相信自在存在的意义在存在论上也是不言而喻的,会误使我们忽视世界现象。同样,此在向来是我的此在,这种存在者层次上的自明性本身就满可能把与之相属的存在论问题的提法引入歧途。不尽要说起来,此在为谁这个问题不仅在存在论上是个问题,而且在存在者层次上也还蔽而不露。
  那么生存论分析要回答谁的问题就根本没有线索可循了吗?断非如此。若要从前面〔第九节与第十二节〕对此在的存在建构所作的那两个形式上的提示中选一个来充任现在所需的线索,我们刚引到的那一提示〔即“此在就是我”〕当然不如另一个提示了:此在的“本质”根基于它的生存。如果“我”确是此在的本质规定性之一,那就是必须从生存论上来解释这一规定性。只有从现象上展示出此在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才能答出这个谁。如果此在只有生存着才是它的自我,那么我们就必须追问自我如何可能常驻,以及自我又如何可能不常驻于自身;而要追问这些问题,生存论存在论的提问方式乃是唯一适当的通道。
  但若自我“仅仅”可以被理解为这种存在者的存在方式之一,那么这就似乎等于逃避了此在的本真“核心”。滋养这种担心的却是一种倒错的成见,认为问题所及的存在者归根到底还是具有现成事物的存在方式;尽管人们在谈到这种存在者的时候可以绝口不用现成物体的实物性这种提法。然而,人的“实体”不是综合灵魂与肉身的精神,而是生存。
  第二十六节 他人的共同此在与日常的共同存在
  对追究日常的此在是谁的问题的解答应在对此在首先与通常滞留于其中的那种存在方式所作的分析中去获得。研究工作是就在世进行摸索的,此在的任何一种存在样式都是由此在在世这种基本建构一道规定了的。我们过去曾经说过,通过前面对世界的解释,在世的其余的结构环节也已经映入眼帘,如果我们说得对,那么通过这种解释,对此在为谁这一问题的解答也一定以某种方式准备好了。
  对最切近的周围世界〔例如手工业者的工作世界〕进行“描写”的结果是:他人随同在劳动中供使用的用具“共同照面”了,而“工件”就是为这些他人而设的。在这个上手事物的存在方式中,亦即在其因缘中,有一种本质性的指引—指引向一些可能的承用者,而这个上手事物应是为这些承用者“量体剪裁”的。同样的情形,在被使用的材料中,“承办”得或好或坏的材料制造者或“供应者”也来照面。例如我们沿着一片园子的“外边”走,〔因为〕它作为属于某某人的园子显现出来,由这个人维护得井井有条;这本在用着的书是从某某人那里买来的,是某某人赠送的,诸如此类。靠岸停泊的小船在它的自在中就指引向一个用它代步的熟人;即使这只船是“陌生的小船”,它也
  还指引向其他的人。这些在周围世界上手的用具联络中如此“照面”的他人不能简单地被联想到一个首先只是现成的物之上去,这些“物件”在它们由之而来照面的世界中对于他人是上到手头的,而这个世界自始也总是我的世界。在迄此为止的分析中,在世界之内照面的东西的范围暂只限于上手的用具或现成的自然,因而也就是只限于不具此在性质的存在者。这个限制不仅为达到简化解释的目的曾是必要的,而且更是因为在世界之内照面的他人的此在的存在方式与上手状态和现成状态都有别。据此看来,此在的世界所开放出来的有这样一种存在者:它不仅根本和用具与物有别,而且按其作为此在本身存在这样一种存在的方式,它是以在世的方式“在”世界中的,而同时它又在这个世界中以在世界之内的方式来照面。这个存在者既不是现成的也不是上手的,而是如那有所开放的此在本身一样——它也在此,它共同在此。假如人们竟要把一般世界和世内存在者等同起来,那么人们势必要说,“世界”也是此在。
  但对他本来照面的情况的描述却又总是以申弓的此在为准。这种描述岂不也是从把“我”高标特立加以绝缘的作法出发,所以才不得不寻找从这个绝缘的主体过渡到他人的道路吗?为了避免这种误解,必须注意,这里是在什么意义下来谈“他人”的。“他人”并不等于说在我之外的全体余数,而这个我则从这全部余数中兀然特立;他人倒是我们本身多半与之乖别。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这个和他人一起的“也在此”没有一种在一个世界之内“共同”现成存在的存在论性质。这个“共同”是一种此在式的共同。这个“也”是指存在的同等,存在则是寻视着操劳在世的存在。“共同”与“也”都须从生存论上来了解,而不可从范畴上来了解。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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