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世的此在,先行给予的总是已经揭示了的空间—虽然这一揭示不是专题的揭示。然而,空间包含有某种东西的单纯空间性存在的纯粹可能性,而就这种可能性来看,空间就其本身来说首先却还是掩盖着的。空间本质上在一世界之中显示自身。这还不决定空间的存在方式。空间无须具有某种其本身具有空间性的上手事物或现成事物的存在方式。空间的存在也不具有此在的存在方式。空间本身的存在不能从res extensa的存在方式来理解;但这却不能推出:空间从存在论上必须被规定为这些res的“现象”—那样的话,空间就其存在来说就同这些res无所区别了。这更不能推出:空间的存在等同于res cogitans的存在,可以被理解为仅仅“主观的”存在—这还全然不谈这种主体的存在本身还疑间重重呢。
空间存在的阐释工作直到今天还始终处于窘境,这主要不是由于对空间的内容本身缺乏知识,倒主要是由于对一般存在的诸种可能性缺乏原则性的透视,缺乏通过存在论概念进行的阐释。要从存在论上领会空间问题,关键在于把空间存在的问题从那些偶或可用、多半却颇粗糙的存在概念的狭窄处解放出来,着眼于现象本身以及种种现象上的空间性,把空间存在的讨论领到澄清一般存在的可能性的方向上来。
在空间现象中所能找到的世内存在者的存在规定性不是其首要的存在论规定性:既不是唯一首要的,也不是诸首要规定性之一。世界现象就更不是由空间组建起来的了。唯回溯到世界才能理解空间。并非只有通过周围世界的异世界化才能通达空间,而是只有基于世界才能揭示空间性:就此在在世的基本建构来看,此在本身在本质上就具有空间性,与此相应,空间也参与组建着世界。
第四章 在世作为共在与自己存在。“常人”
世界之为世界的分析始终都把整个在世现象收在眼中,只不过还未曾把在世的所有组建环节都像世界现象本身一样从现象上清清楚楚地崭露出来。我们首先通过对世内上手事物的研究提供出世界的存在论阐释,这是因为此在在其日常生活中—日常状态中的此在还始终是个课题—不仅一般地在一个世界之中,而且它是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向世界存在的方式中有所作为的。此在首先与通常沉迷于它的世界。这种消散于世的存在方式连带着它所依据的一般“在之中”本质上都是由我们现在就要来追究的那种现象规定的。我们用以追究这一现象的问题是:此在在日常状态中所是者为谁?此在的所有存在结构,其中也包括用以回答这个谁的问题的现象,都是此在存在的方式。这些方式的存在论特征标画乃是一种生存论特征标画。所以我们须得正确地着手提出问题,并须先行描绘出一条道路,借以把此在日常状态的更广泛的现象领域收入眼帘。我们沿着可借以回答谁的问题的现象前进,直追究到那些同在世一样源始的此在结构上面。这些结构就是:共同存在与共同此在。日常的自己存在的样式就奠基在这种存在方式之中。对自己存在的解说使我们得以见出我们或可称为日常生活的“主体”的那种东西:常人。从而,论平均的此在为“谁”的这一章划分为下列各节:1.此在为谁这一生存论问题的着手点〔第二十五节〕;2.他人的共同此在与日常的共同存在〔第二十六节〕;3.旧常自己存在与常人〔第二十七节〕。
第二十五节 此在为谁这一生存论问题的着手点
此在这一存在者一向是谁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已经由此在的基本规定性〔参见第九节〕从形式上提示出来了。此在就是我自己一向所是的那个存在者;〔此在的〕存在一向是我的存在。这种规定提示出一种存在论建构,但也仅是提示而已。这种规定性同时也包含着存在者层次上的、虽说还粗糙的提法:向来有一个我是这一存在者,而非他人是这一存在者。这个谁是用我自己、用“主体”、用“自我”来回答的。这个谁就是那个在变居不定的行为体验中保持其为同一的东西,就是那个从而同这种多样性发生关系的东西。在存在论上,我们把这种东西领会为在一封闭域中并为这一封闭域而向来总已现成的东西,领会为在一种优越的意义上作为根据的东西,我们把它领会为Subjectum,这个Subjectum作为自一者在形形色色的它性中具有自我性质。人们可以拒不承认灵魂实体、意识的物性、人格的对象性,但人们在存在论上仍假设了某种东西,这种东西的存在或明言或未明言地总具有现成性的意义。在规定那个用以回答谁的问题的存在者之际,实体性仍是存在论的准线。人们虽未说出,其实先就把此在理解为现成的东西。无论什么时候,此在存在的无规定性总牵扯到这种存在意义。然而现成性却是非此在式的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此在向来所是者就是我—我们不可因这一命题在存在者层次上的自明性而误取一种意见,仿佛这样一来,从存在论上阐释如此这般“给与的东西”的道路就可靠无误地先行描绘出来了。甚至就连上述命题的存在者层次上的内容是否适合于重现日常此在的现象实情也还颇成问题呢。也可能日常此在的这个“谁”恰恰不向来是我自己。
我们要获得存在者层次上及存在论上的命题,这样就可以从存在者本身的存在方式来进行现象展示。但最为自明的答案自古流行至今,从这些答案中又派生出问题的种种提法。从将要提出的问题来看,我们若要在这种种答案和种种问题提法面前保持现象展示的优越性,此在的现象学阐释就必须始终谨防问题提法的颠倒。
但若问题的提法不从专题领域的明白确凿的给定性着手,那岂不同一切健康的方法论的规则相悖吗?有什么东西比我的给定性更无庸置疑呢?这种给定性不是指示我们:为了源始地把这个我清理出来,就得撇开一切其它也“给定的东西”吗——不仅要撇开存在者层次上的“世界”,而且要撇开其他“诸我”的存在?也许这种“给”的方式—素朴的、形式上的、反省的“我”之知觉——所给出的东西事实上是明白确凿的。这种见地甚至还敞开了一条通道,可以通向一项独立的现象学讨论,这项讨论作为“形式上的意识现象学”有其制订框架的原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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