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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与谬误

时间:2013-10-31 09:58:10  来源:  作者:恩斯特.马赫  
简介:恩斯特·马赫(Ernst Mach,1838-1916)奥地利科学家和哲学家。作为物理学家,他关于冲击波的实验研究使他闻名于世,“马赫数”等术语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尤其是,他对经典力学的敏锐洞察和中肯批判,是物理学革命行将到来的先声也使他成为相对论的先驱。在生理学和心理学领域,他的研究是围绕感觉的分析进行的。其具体贡献有:关于运动引起的音调和颜色的变化,即多普勒效应;肉耳迷路的功能和运动感觉;视网膜各点的相互依赖及其对亮度知觉的影响;关于空间和时间的心理学研究;探究心理学分析;格式塔心理学、精神分析和发...
  第十四节
  空间的物理学观点因在辨认“真空”中的进步而受到支持,对居里克来说,真空只具有否定的性质。甚至空气在朴素的观察者乍看起来也只提供否定的质:它是不可见的,它只有通过剧烈的运动才变得可触知,从而也显示出它的温度。通过把它密封在软管或容器中,我们开始知道,它是穿不过的且具有重量。更迟一些,添加了可见性,直到最终物体的所有特征都被证明,对真空而言情况也相似。起初,它不具有物理的质。玻意耳表明,炽热的玻璃和磁体越过它作用。按照杨和菲涅耳的观点,在光横越的真空中,我们必须设想相同的物理状态在每一个短暂的时间间隔同时存在,并想像这些状态以极大的速率在光中位移。法拉第、麦克斯韦、赫兹和其他人的工作表明,在空虚空间中电力和磁力的存在以这样的方式关联在一起:一个的每一变化将制约在同一地点另一个的出现。一般地,我们不能直接地觉察这些力的任何东西,除非在急剧的周期变化中它们作为光显示出来。然而,物理的迂回容易证明这些力,如果它们完全不存在,那倒是最罕见的例外,人们是否需要称它为物体(以太),则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人们不能否认,可变的和相互依赖的性质属于它。
  第十五节
  作为几何学的自然科学家的罗巴切夫斯基观察到,在每一个测量中我们都使用物体,以致在建立几何学概念时我们必须从物体开始。他认为接触是物体的区分的标志,我们藉此把它们称为几何的。这似乎指向一个事实:物体是刚性的和不可入的,当它们相互接触时,这一点就表现出来,这一点是所有测量的基础。不过,自十九世纪开始以来,事情继续运行着。我们还需要刚性的物体来建造我们的装置,但是我们能够利用光干涉标记点,用在表面上空虚的空间中的波长比借助相互毗邻和接触的刚体也许可以准确得多地度量伸长。甚至很可能,分别借助波长和振动周期,真空中的光波将提供未来的长度和时间的标准,这些基本的标准将是更合适的,一般而言比任何其他标准更便于比较。通过这样的变化,空间和时间日益丧失了它们的超物理学的特征。
  第十六节
  我们把三维归于空间,我们的几何学认为这些维度一般是等价的,以致空间是各向同性的。实际上,如果我们仅仅考虑物体是不可入的事实,那么就不存在差异。然而,如果我们认为几何学是物理科学,那么可能成问题的是,它是否总是适合于支持这种观点。确实,已经在矢量代数中,我们必须注意,方向不是等价的。无定形的或等轴的物体,锌粉在其中溶解的硫酸稀溶液等等,都在方向方面未显示出差异;但是在三斜晶系的物体中,或者在电流于其中正在被感应、以致磁力线在确定的向指环绕它的物体的要素中,三个方向不是等价的。如果我们能够使正在溶解的锌粉产生的随机电流有序化和适当地引导它们,那么三个维度同样会不再是等价的。因此,等价在这里似乎取决于在特定的、频繁的和较简单的案例中抹去不等价。从生理学上看,维度也是不等价的。也许这种各向异性在于由以构成身体的基本感官。如果我们能够利用我们的身体获得物理过程的关系,目睹一下安培的左手定则和其他以一贯的成功应用的类似的电动力学法则,那么这指明了物理环境和我们共同具有相同的各向异性的生理构成之间由来已久的关联。
  第十七节
  我们的空间和时间直觉形成我们感觉的世界观(view
  of theworld)的最重要的基础,其本身不能被消除。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力图把处所感觉的质的流形还原为生理-化学流形。我们可以思考以所有比例混合的若干化学的质(过程)的系统。如果这样的尝试在某一天必然成功,那么它也会导致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否不可能给追随莱布尼兹的赫尔巴特就可理解的空间的构成进行的思索赋予物理意义,致使我们可以把物理空间还原为量和大小的概念。当然,在赫尔巴特的形而上学中,存在许多能够加以反对的东西。他对部分是人为地设计的矛盾的追查到底和可以伸缩的倾向不是过于有吸引力的,但是他将几乎不产生错误。他中止空间在第三维中的构成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事情的核心之处恰恰是在这里。在一个世纪之后,这样的问题能够显示出全新的复杂性。
  第十八节
  可以顺便提及,从生理学上看,空间和时间仅仅显现表现的连续统,大概是由不连续的、然而却无法精确区别的要素构成的。在物理学中,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支持空间和时间的连续性假定,这只不过是什么是适当的、什么与经验一致的问题。这些仅仅是思想的开端;它们是否能够发展,我不能决定。
  《认识与谬误》
  恩斯特.马赫著 洪佩郁译
  第二十五章  自然定律的涵义和价值
  第一节
  人们常常谈到自然定律(law)。这一表达意味着什么?通常的看法将是,自然定律是在自然界中的过程必须服从的法则,它类相似于公民行为应该服从的民法(civil  law)。差别通常看来在于,民法能够被破除,而与自然过程的偏离则被认为是不可能的。然而,关于自然定律的这种观点被如下反思摇撼:我们是从那些过程本身察觉并抽象出这些定律的,在这样做时我们决没有免除错误。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对自然定律的任何违反都可以用我们犯错误的观点来说明,这些定律牢不可破的观念便失去了所有涵义和价值。如果我们一旦强调我们自然现的主观方面,我们就容易达到一种极端的看法:唯有我们的直觉和我们的概念规定自然定律。不过,对自然科学发展的公正考虑使我们看到它的起源在于下述事实:我们是通过在过程中注意到那些对我们具有直接的生物学重要性的方面开始的,只是后来逐渐地把我们的兴趣扩展到是间接重要性的方面。借助这种反思,下述明显阐释也许是可以接受的:在起源方面,“自然定律”是在我们的经验的引导下,我们对我们的期望所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K.皮尔逊(pearsin)——他的观点相当接近我的观点——在这些问题上以下述方式表达了他自己的看法:
  民法包含着命令和责任;科学定律是描述而不是处方(prescription)。民法仅对特定时期的特定共同体是有效的;科学定律对所有正常人都是可靠的,只要他们的知觉官能依然处在相同的发展阶段,科学定律是不可改变的。然而,对奥斯丁(Austin)和其他许多哲学家来说,自然定律不是心理的程式(formula),而是重复的知觉序列。他们把这种重复的知觉序列从他们自身投射(project)出去,认为它们是不受人制约且独立于人的外部世界的一部分。在该词的这一涵义——不幸的是这一涵义在今天过分通用了——上,自然定律在它被人认识之前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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