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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神探

时间:2013-12-17 23:40:54  来源:  作者:[美国]约翰·道格拉斯马克·奥尔谢克  [ 下载本书 ]
简介:美国联邦调查局具有传奇色彩的特工、《沉默的羔羊》中的特工杰克·克劳福德的原型、被誉为“现代歇洛克·福尔摩斯”的约翰·道格拉斯通过缜密的心理分析、惊人的细节,向你展示了他在办案生涯中遇到的最扑朔迷离、最险象环生、最具有挑战性的大案要案的破案过程。...
  帮助改造罪犯的人大多像托马斯·范达的医生一样,为了不产生偏见,不愿意了解他们的犯罪细节。不过我总是对班上的学员说,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
  所不同的是,从事心理治疗的人是从研究个性人手的,并从那个角度推测他们的行为。我和我手下的人则是先研究行为,而后从这个角度推导到个性。
  当然,对犯罪责任问题,各界人士也是莫衷一是。斯坦登·萨姆诺博士是个心理学家,他与已故心理医生塞缪尔·约切尔森博士在华盛顿的圣伊丽莎白医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经过多年的研究,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逐步摒弃了自己当初构想的大部分思想。萨姆诺在他那部内容深刻、见解不凡的著作《罪犯心理探密》里总结说:“犯罪分子与常人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他认为罪犯不是心理上有毛病,而是个性上有缺陷。
  经常与我们合作的帕克·迪茨说过:“在我研究过的系列杀人犯中,没有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但也没有一个是精神正常的,他们都是一些精神扭曲的人。他们精神的不正常与他们对性的变态的兴趣和他们的个性有关。他们知道自己将干什么,知道自己要干的是错事,但他们还是干了。”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记住精神失常是个法律概念,不是医学或者心理学术语。它不是指某人有或者没有“毛病”,而是说一个人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你认为像托马斯·范达这样的人精神失常,那也没什么。不能说那不是一种观点。不过,一旦仔细研究卷宗之后,我想我们就应当正视这个问题:不论托马斯·范达患了什么样的精神病,都存在不可救药的可能。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就不会把他们放出去,让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作非为。要记住,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杀人。
  最近各界人士就罪犯心理失常这个概念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种讨论并不新鲜,它至少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英一美法律体系建立时,追溯到16世纪威廉·兰巴德的《治安法官》公布时。
  在1843年麦克那登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精神失常被首次用做被告无罪的辩词。麦克那登企图刺杀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勋爵,打死了首相的私人秘书。顺便说一句,皮尔在任时组建了伦敦警察部队,时至今日,伦敦警察仍然被称为“罗伯”。
  麦克那登被宣告无罪后,公众反应强烈,以致大法官被召到上议院去解释其中的原因。大法官大致是这样解释的:如果被告因精神失常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不理解其行为的本质,那他就是无罪的。换句话说就是,他不能判断是非。
  这种精神失常的理论随后逐步变成人们常说的“不可抗拒的冲动准则”,这种理论认为,被告如系精神失常而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或者不能根据法律规范自身行为,那他就是无罪的。
  1954年这个准则没有得以援引。当时戴维·巴兹伦法官在上诉法庭上就美国政府对德拉姆公诉一案做出裁决,裁决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行是“精神失常或者精神有毛病所致”,那他对犯罪行为就不承担责任,因为如果不是出于这个原因,他就不会犯下这样的罪行。
  执法部门人员、许多法官和公诉人对德拉姆一案的裁定都不敢恭维,因为它给被告的自由度很大,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分是非曲直。1972年,另外一个上诉法庭在审理布劳纳的公诉案时,摒弃了前一个案例的做法,转而接受美国法学院的标准测试,重新考虑麦克那登和不可抗拒冲动的说法。精神有毛病不能证明被告无罪,除非他病得无法分辨是非,犯法而不自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测试越来越受到法庭的欢迎。
  讨论这个问题往往是在钻牛角尖,就像讨论一个针尖上能有几个安琪儿跳舞。我认为我们更需要讨论的是危险性问题。
  正在进行的心理医生之战中有个很典型的案例,即1990年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发生的对阿瑟·肖克罗斯系列谋杀案的审判。肖克罗斯被控杀害了当地许多妓女以及街头卖淫女。她们的尸体在詹尼斯河谷及其附近地区被发现。这种谋杀持续了将近一年,后来的一些受害者在死后还被分了尸。
  在拿出具体侧写——结果证明是料事如神——之前,格雷格·麦克拉里研究了作案者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在警方发现一具被肢解的尸体之后,麦克拉里意识到凶手要回到弃尸地点去处理他的猎物了,于是敦促警方对树林进行仔细搜索,以找到另一名失踪女子的尸体。如果有可能,那就暗中监视那个地方,因为他相信他们最终会在那儿发现凶手。
  经过几天的空中侦察,纽约州警方在31号州际公路附近的萨蒙河中发现一具尸体。与此同时,约翰·麦克拉里发现有一辆汽车停在河上的一座小桥上,车里有个人。州和市的警察被调来对他进行跟踪。他们后来逮捕了这个名叫阿瑟·肖克罗斯的男子。
  以纽约州警察局的丹尼斯·布赖斯和罗切斯特警察局的列昂纳德·波里埃洛为首的一组审讯人员对肖克罗斯进行了审讯。肖克罗斯供认了几桩罪行。在审判这起肖克罗斯被控谋杀100人的案子中,一个关键问题提了出来:他在杀人时是否精神失常?
  被告方从纽约贝尔维尤医院请来了著名心理医生多萝西·刘易斯博士。刘易斯博士在暴力对儿童影响问题的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她深信大多数暴力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全部)都与暴徒儿时受到虐待或者猥亵以及身体的某种状况有关,如癫痫、外伤、病变、囊肿或肿瘤。查尔斯·惠特曼就是一个例子。1968年,这个25岁的学工程学的年轻人爬到奥斯丁得克萨斯大学的钟楼顶部,向下面的人开枪射击。等90分钟后警察包围钟楼将其击毙时,已有16人死于非命,还有30人受伤。在这一事件发生前,惠特曼曾抱怨说他有时很恼火,想杀人。医生对他进行了尸体解剖,在大脑颞叶发现一个肿瘤。
  惠特曼的疯狂行为是否因这一肿瘤引起?这我们没法知道。刘易斯想告诉陪审团,肖克罗斯的核磁共振扫描片表明,他的颞叶部有个恶性囊肿。她把这种形式的癫痫描述为“部分情结抽搐”,其病因是越战造成了心理创伤以及他自称的儿时受到了母亲的虐待,所以阿瑟·肖克罗斯对他的极端暴力行为不负有责任。她作证说,实际上他在杀死每一个女人之际,都处于某种神游状态;他对每次犯罪过程记忆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没有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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