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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神探

时间:2013-12-17 23:40:54  来源:  作者:[美国]约翰·道格拉斯马克·奥尔谢克  [ 下载本书 ]
简介:美国联邦调查局具有传奇色彩的特工、《沉默的羔羊》中的特工杰克·克劳福德的原型、被誉为“现代歇洛克·福尔摩斯”的约翰·道格拉斯通过缜密的心理分析、惊人的细节,向你展示了他在办案生涯中遇到的最扑朔迷离、最险象环生、最具有挑战性的大案要案的破案过程。...
  按照一贯的做法,我从研究被害人人手。正如警方所言,六名受害者除了种族相同以外,确实再无任何重要的共同特征,我觉得,他们都是不幸地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很显然,“0.22口径”枪杀案均系一人所为。作案者受了使命感驱动,具有行刺风格。其中惟一明显的精神病症就是对黑人的病态仇恨。他不管别的,只要是黑人便杀。
  我推想此人加入了仇恨组织,甚至是教会这样的具有明确目标或价值观的组织,并且一心想说服自己相信,他正在为这个组织做出贡献。我可以看出他为此参了军,但是因为心理原因或不能适应军队生活而提前退了伍。这个人可能具有理智和条理性,而他那带着偏见的虚妄的观念体系自身也可能具有条理性和“逻辑性”。
  另外两起罪行,即凶猛攻击出租车司机,也是作案者基于种族仇恨而犯下的,但在这两起案子中,我认为要对付的是另一个凶手。这两起罪行是一个缺乏条理性、心理变态的人所为,有可能他患有幻觉症,极有可能是一个业已确诊的类偏狂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我看来,犯罪现场反映出了凶手的狂怒情绪和他的过度控制欲和过分杀戮欲。如果假定四起枪杀案和两起挖心案是同一个人干的,那便意味着在约瑟夫·麦科伊被谋杀到帕勒·爱德华兹被谋杀后不满两星期的时间内,凶手的个性发生了严重分裂。闯人病房的行径也不像是“0.22口径杀手”所为。再说,我的直觉和经验告诉我,挖心者的病态幻觉是长久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至少应有几年时问。在这两组凶杀案中,抢劫都不是作案动机。尽管前四起案子的作案者在快速出击后逃之天天,后两起案子的犯罪现场却毫无疑问地表明,作案者在现场逗留了很长时间。如果将这六起案子联系起来,我认为可能性更大的是,那个挖心的精神变态者也许受到了那个率先对黑人大开杀戒的种族主义分子的启发。
  接着,在12月22日,曼哈顿区中心地带有四名黑人和一名西班牙裔人在13小时之内先后被“市中心砍杀者”杀害。另有两名黑人受害者死里逃生。12月29日和30日,砍杀者显然在该州北部地区再度出击,在布法罗刺死了31岁的罗杰·亚当斯,在罗切斯特市又刺死了26岁的温德尔·巴恩斯。在随后的三天里,有三名黑人男子在布法罗遭到类似的攻击,险些丧命。
  我不能对警方保证,“0.22口径杀手”也就是“市中心砍杀者”,即这最后一组案子的凶手。但我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们是同一类型的人。他们都有种族主义观念,作案风格都是闪电式暗杀。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0.22口径”案两度了取得进展而水落石出。1月间,22岁的陆军二等兵约瑟夫·克里斯托弗在佐治亚州本宁塞(三年前,这里发生了“邪恶势力”谋杀案,威廉·汉斯打的就是种族主义的旗号)被拘捕,被指控砍杀了同部队的一名黑人士兵。在对其靠近布法罗的老房子进行搜查时,警方发现了大量0.22口径枪支所用的子弹和一枝短枪管的步枪。克里斯托弗于前一年11月刚刚入伍,布法罗和曼哈顿发生谋杀案时,他恰好因休假而离开了本宁塞。
  在被押于本宁塞的禁闭中心期间,他告诉主管军官奥尔德里奇·约翰逊上尉,“布法罗那件事”是他干的。他受到的指控有布法罗枪杀案和部分刺杀案。他被裁定有罪。法庭在听了对其心智状况的激烈辩论之后,判处他60年徒刑。精神病专家马修·莱文上尉曾在马丁陆军医院为克里斯托弗进行过检查,发现克里斯托弗与“0.22口径杀手”的侧写极为吻合,他为此惊讶不已。如侧写所预测的,案犯不太适应军旅生活。
  克里斯托弗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两名出租车司机的被杀案。他没有因这两起案子受到指控,无论从惯用手法还是识别标志的角度来分析,这两起案子都不具有其他案件的作案模式。这两个术语在刑事调查分析中都是极为重要的概念,我在全国各地法庭的证人席上花了大量时间进行过解释,力图使法官和陪审团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惯用手法是习得的行为。它指的是凶手犯罪时的所作所为。它是动态的,也就是说它可以发生变化的。识别标志是我创造的一个术语,以区别于惯用手法,它指的是凶手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它是静态的;它不会发生变化。
  例如,你不会认为一个未成年人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以同样的手法不断犯罪,除非他第一次作案时就达到了天衣无缝的水平。然而他每得手一次,都会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作案技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惯用手法是动态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家伙犯罪是为了——比如说——支配受害者,给他造成痛苦,或者使他乞怜求饶,那便是识别标志。它是体现作案者个性的某样东西,是他需要去做的某件事。
  在许多州,检察官能够将诸多罪行联系起来的惟一方法就是通过找惯用手法,而我相信我们已经表明,这种方法已经过时了。在克里斯托弗一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大可争辩说,布法罗的“0.22口径”枪杀案和曼哈顿中心地带的砍杀案所表现出的是截然不同的惯用手法。他这样说也许是对的。可是识别标志是相似的:一种由种族仇恨激发的任意暗杀黑人男子的倾向。
  另一方面,枪杀案和挖心案向我揭示了截然不同的识别标志。那个挖心的人虽然也抱有相关的基本动机,却具有一种仪式化的、强迫性神经官能症的识别标志。这两种类型的人都需要从犯罪中有所收获,不过各自需要的收获是不同的。
  惯用手法与识别标志之间的差异可能很细微。就以得克萨斯州一名银行抢劫犯为例,他迫使所有被扣押的人脱光衣服,摆出各种性交姿势,然后他再进行拍照。这便是他的识别标志。如果他的目的只是抢劫银行,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必要或者助益。事实上,这样做使他在那里耽搁的时间更久,致使他面临更大的被拘捕的危险。然而,显然这是他觉得必须做的事情。
  在密歇根州急流城也有一个银行抢劫犯。我曾飞往那里提供破案咨询。这家伙也逼迫银行里的所有人脱光衣服,但是没有拍照。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目击者们只顾得害羞,无心去注视他,从而事后也就无法说出他的特征。这是为了达到成功抢劫银行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惯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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