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反省思维的认识或理性,只有一个主要形式。而这个主要形式就是抽象概念。这个形式是理性自身本有的,直接和直观可见的世界并无必然的联系,所以动物完全不具理性而直观的世界对于动物还是存在着,并且还可能是完全另一个直观世界,不过反省思维的那一形式仍可同样恰当的适合于这另一世界。但是联合概念以成判断却有某种确定的合于规律的形式,这些形式既是由归纳获得,便构成了判断[分类]表。这些形式大部分是要从反省思维的认识方式本身,也就是直接从理性来引伸的,这是就这些形式是由于四个思维规律(我称之为超逻辑的真理)和由于全部和全不的[全称]命题所发生而说的。这些形式中的另外一些[形式]却在直观的方式中,也就是在悟性中有它们的根据,但另外这些形式并不因此就是指出悟性有同样多的特殊形式,而是完全只能从悟性所有的唯一功能,从因和果的直接认识来引伸的。最后,上述那些形式中又还有一些则是从反省思维的认识方式和直观的认识方式两者的会合和联系中产生的,或者本是从容摄后者于前者之中而产生的。此后我将逐一讨论判断的各关键并从已说过的来源指出每一判断的发生。由此自会得出结果,即是说从这些判断来引伸各范畴是落空了的,并且范畴的假定之无根据和范畴的论述之被认定为混乱而自相矛盾的正不相上下。
1)所谓判断的量是从概念之为概念的本质中产生的,所以只在理性中有其根据,和悟性与直观的认识根本没有直接的联系。如在[本书]第一篇里已评论过的,下列情况对于概念之为概念原是[最]基本的,即是说概念都有一个范围,有一个意义圈,而较广泛的、较不确定的概念则包含着较窄狭的、较确定的概念,所以后者又可以被单独提出来;并且可以这样来作,亦即将后者根本称为只是那较广泛的概念之不确定的部分;或者也可以这样做,亦即由于赋予后者一个特殊的名称就把它规定了而且使之完全分立了。完成这一程序的判断,在第一种情况就叫作特称判断,在第二种情况就叫作全称判断,例如“树”这概念的意义圈中的同—个部分就可以用一个特称判断,也可用一个全称判断使之[和其余部分]隔离,这两种判断先后是:“有些树结苦栗子”,“一切橡树都结苦栗子”。——可见两种方式的区别是很微小的,是的,这区别的可能性就有赖于语言词汇的丰富。康德却不顾这一点而宣称这个区别透露了纯粹悟性两种基本不同的行动、功能、范畴,而纯粹悟性又正是以这些[东西]先验地规定着经验。
最后,人们也可以为了获得一个确定的、个别的、直观可见的表象而使用一个概念,而这概念自身[又]是从这一表象,同时也是从许多其他表象剥落下来的:“这就是由个别判断来完成的。一个这样的判断仅仅只是标志着抽象认识转向直观认识的界线,[这里]概念是直接过渡到直观认识的[,例如说]:”这里的这一棵树是结苦栗子的。“——[可是]康德从这种判断也造成了一个特殊的范畴。
根据上面所说过的一切,这里就没有再加以反驳的必要了。
2)同样,判断的质也完全在理性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使直观有可能的悟性的任何一规律之阴影,就是说并不在悟性的规律上说话。抽象概念的本性,也就正是客观地被理解了的理性自身之本质,如在第一篇已阐述过的,它自身就带有概念的意义圈分合的可能性,并且同一律和矛盾律的一般思维规律即基于这可能性作为概念的前提。这些思维规律,因为它们纯粹是从理性产生而不能再加以说明,我曾赋予以超逻辑的真实性。它们规定着凡合在一起的必然仍旧合着,凡分开了的必然仍旧分着,也就是既确立的不得同时又加以取消,所以是以意义圈分合的可能性——也就正是以判断——为前提的。可是在形式上这判断[作用]仅仅只在理性中,而这形式又不像判断的内容那样是从悟性的直观认识连同带过来的,所以也不能在直观认识中给判断的形式找到一个对应物或类似物。直观既一旦由于悟性,为着悟性而产生,这就完结了,谈不上什么怀疑和错误,因而既不知有什么肯定也不知有什么否定。这是因为直观是自己表出自己,和理性的抽象认识不一样,不是按认识的根据律而在对直观之外的什么的关系中有其价值与内含的。所以直观全都是一些现实,任何否定对于直观的本质都谈不上;否定只能通过反省思维才被加到直观上去,可是也正因此否定总是留在抽象思维的领域之内的。
康德利用着旧经院学派的一个怪癖想法,还在肯定的和否定的判断之外加上无尽的判断。这是挖空心思想出来填空的东西,根本不值得加以分析,是一个不透气的死窗户,正如康德为了促成他那匀整的结构已安装过好多这样的死窗户一样。
3)在关系这个极广泛的概念之下,康德搜集了判断的三种全不相同的本性。为了认识这些本性的来源,我们不得不逐一加以阐明。
(甲)假言判断根本就是我们一切认识的那一普遍形式的抽象表示,亦即根据律的抽象表示。而根据律有着四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在每种意义中又是从各不相同的认识能力发源的,并且各自关涉到另一种类的表象,[这些都是]我1813年在我那篇论根据律的论文里已论述过的了。从这篇论文已足够看出假言判断这一普遍思维形式的来源并不只是如康德所主张的那样,只能是悟性及其因果范畴,而是说因果律——按我的说法是纯粹悟性唯一的认识形式——只是包括一切纯粹或先验认识的根据律的形态之一;另一面这根据律在其任何一意义中却都以判断的这一假言形式为其表现。——可是在这里我们就看得相当清楚,在来源和意义上完全不同的一些认识当理性在抽象中加以思维时,如何在联系概念与概念,判断与判断的同一形式中出现而根本不能再加以辨别,并且如果要加以辨别就必得完全放弃抽象认识而回到直观认识。因此素德所采取的途径,从抽象认识的立足点出发也要找直观认识的因素及其最内在的动态,那是完全错了的。此外我那整个的导论篇《论根据律》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于假言的判断形式之意义的一个彻底的讨沦;因此我在这里就不再在这问题上逗留了。
(乙)定言判断的形式不是别的什么、而是任何判断本义上的形式。这是因为严格讲起来,判断就只是思维着诸概念意义圈的联系或不可合一的不一致性。因此假设的联系和二者不可得而兼的选择联系实在本不是判断的特殊形式,因为它们都只应用于已经现成的判断之上,而这些判断中的概念联系仍是定言的并无所改易;但它们却把这些现成判断联接起来,并且如果是假言的形式则表示着两判断的相互依赖性,如果是二中选一的形式则表示着两判断的不可合一[,不可同时皆真].但单是概念就只有一利相互的关系,也就是定言判断中所表示的那种关系。这一关系更细致的规定或再分类就是概念意义圈的相互交叉和完全分立,也就是肯定和否定。康德则从这种再分类中又在完全不同的标题下,在质这标题下制造出特殊的范畴。[概念的]相互交叉和完全分立又有再低一级的分类,亦即意义圈的完全或部分交叉,这种规定就构成判断的量;康德从这个规定也制出了一个完全独特的范畴类。他就是这样拆散着极为相近的东西,甚至同一的东西,拆散单纯概念相互之间唯一可能的一些关系的容易全面看到的变化,另一方面,与此相反,他又把极不相同的东西都集合到“关系”这一标题之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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