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39年及1755年开始的两次战争中,由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入的款极少。九十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货币,几乎与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设想其应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样多的款。但是,为家庭治财产及谋远久的人,购买公债,决不愿购买那价值不断减少的公债;而这种人又占公债所有者及购买公债者的最大部分。因此,长期限年金的内在价值,虽与永久年金的内在价值无大出入,但终没有永久年金那么多的购买者。新债的应募者,通常都打算尽快抛出其认购的公债,所以在金额相等时,他们都宁愿购买可由议会陵还的永久年金,而不愿购买不能赎还的长期年金。永久年金的价值,可以说是始终如一或差不多始终如一,所以和长期年金比较,它更便于转让。
在上述两战争期间,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都是除给与年金或利息外,还给新借款应墓者一种奖金,就是说,不是作为偿还所借货币的年金,而是作为对出借人的一种附加奖励。
终生年金的授与,曾使用以下两种方法,即对各个别人终生给与的方法,和对一群人终生结与的方法。后者在法国用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顿廷法。在年金是授与各个别人终身的场合,各受领年金者一旦死亡,国家收入即减轻了他这一部分负担。如按顿廷法授与,国家收入对此负担的解除,要到那一群中所有受领年金者都死了才实现;那一群人数,有时为二十人乃至三十人,就中后死者承受前死者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则承受其一样全部的年金。设以同一收入抵押借款,用顿廷法总能比用个别人终生年金法借到更多的款。因为,未死者有承受全部年金的权利,哪怕金额相等,实比由个别人单独领取的年金有更大的价值。各个人对于自己的运气,天然有几分自信,这就是彩票生意成功的根据。由于此种自信心理,顿廷年金所卖得的价格,通常都高过其实际价值若干。因此之故,一国政府,如常使用年金办法借款,大概总是采用顿廷法。政府几乎总是采择能够筹到最多款项的方法,而不愿采用能够解除国家收入负担最速的方策。
法国公债中由终生年金构成的部分,要比英国大得多。据波尔多议院1764年向国王提出的备忘录,法国全部公债,计达二十四亿利弗,就中,以终生年金借入的约为三亿利弗,即公债总额八分之一。此项年金,据估计每年达三千万利弗,相当于全部公债的估计利息一亿二千万利弗的四分之一。这种计算不大正确,我是十分知道的,但一个有这么重要地位的机关说这估计数字接近事实,我看,去真实的程度总该不远。英法两国借债方法上所生的差异,不是由于两国政府对干渴望解除国家收入负担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完全是由于出借人的见解及利益有所不同。
英国政府所在地,为世界最大的商业都市,因此以款项贷与政府的人,大概都是商人。商人的贷出款项,其用意不在于减少其商业资本,反之,却在于增加其商业资本,所以,新债的债券,如不能以相当的利润卖出,他就不会应募那新债。但是,他贷出款项所购入的如不是永久年金,而是终身年金,那么,不论这终身年金是他自己的终身,或是其他人的终身,当其转售时,就难望有何等利润。不论是谁,购买与自己年龄相若、健康状态相当的他人的终生年金,总不愿出与购买自己的终生年金相同的价格,所以,以自己生命为基础的终身年金出卖,往往是不免要受到损失的。至于以第三者生命为基础的终身年金,固然对于买者卖者有同一价值,但其真实价值,在授与年金的那一瞬间,就开始减少了,而且在此年金存续的期间内日益减少。因此,终身年金,要想能与可以假定其真实价值总是一样或总不会有大出入的永久年金成为同样便于转让的资财,那是决难做到的。
法国政府所在地,不是大商业都市,因而以款项贷与政府的人,就不家英国那样,大部分是商人。法国政府每有急需,多半是向那些和财政有关系的人,如赋税包征者,未经包给人的赋税的征收人员,宫廷银行家等,商量借款。这般人大抵出身微贱,因为有的是钱,所以常很骄傲。他们既不屑与同等身分的妇人结婚,而较有身分的妇人,也不屑与他们结婚,所以他们常决意过独身生活。他们自己既没有家庭,对于通常不大愿意往来的亲戚的家族,又漠不关心,所以他们只求自己一生好好度过去就完了,财产即身而止,那是无所介意的。此外,不爱结婚或其生活状况不宜或不便于结婚的富人的人数,在法国远较英国为多。对于这不大为后人打算,或者全不留意后人的独身者,以其资财换入一种不长不短、恰如其所希望的长期收入,那是再便利没有的。
近代各国政府平时的经常费,多半是等于或者大约等于其经常收入;所以战争一旦发生,要政府按照费用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收入,就不仅非其所愿,而且非其所能。它们之所以不愿,是因为突然增加如此巨额的税,恐伤害人民感情,使得他们嫌恶战争。它们之所以不能,因为战争所需费用不定,赋税应增加多少才够,没有把握。各国政府所碰到的这两层困难,如采行举债办法,就容易解决了。借债能使它们只要增税少许,就可逐年筹得战争所需的费用;并且,通过永久息债,它们可能以最轻微的增税,逐年筹得最大的款。在一大帝国中,住在首都的人,以及住在远隔战场地带的人,大都不会由战争感到何等不便,反之,他们却可优游安逸地从报纸上读到本国海陆军的功勋,而享其乐。这种享乐,是很可补偿他们战时所纳赋税对平时所纳赋税的小小超过额的损失的。他们通常都不满意和平的恢复,因为,那一来,他们那种享乐,便要中止;并且,战争再继续些时说不定就会实现的征服及国家光荣的无数虚望,也要消灭了。
可是,和平虽然恢复了,在战争中加重的大部分赋税负担,却很少便告解除。那些赋税,都作了战债利息的担保。假若旧税和新税,干支付战债利息及开支政府经常费用外,尚有余剩,此余剩部分,也许会转作偿还债务的减债基金。不过,第一,此减债基金,纵不移作其他用途,一般也远远不够在和平可望其继续的期间内,偿付全部战债;第二,这基金几乎都被移用于其他目的。
征收新税的唯一目的,就是在于偿付以此为担保的借款的利息。若有余剩,那余剩的部分,大概都是出乎意料或计划之外的,所以很少有很大的数额。减债基金的产生,通常都是由于以后应付利息减少,而很少由于收到的税额,超过应付利息或年金的数额。1655年的荷兰减债基金,1685年教皇领地的减债基金,通由利息减少而形成,所以,以这种基金偿还债务,往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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