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同样困难的是,我还必须把自己放在攻击者的角度,以他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随他一同进行谋划,理解和体验他的满足感,因为就在人生的这一刻,他多年被压抑的幻想总算实现了,他终于可以控制局面了,可以完全操纵和支配另一个人了。我也必须设身处地地从作案者的角度去体会这一切。
在货车里蹂躏杀害两位少女的凶手名叫劳伦斯·比塔克和罗伊·诺里斯。他俩甚至还给货车取了个诨名:谋杀麦克。他俩是在圣路易奥比斯波的加州男子监狱服刑时认识的。比塔克因使用致命凶器攻击他人而入狱服刑。诺里斯则是强奸犯。他们发觉彼此在支配及伤害年轻女性方面都有兴趣,于是一拍即合。两人一同在1979年获得假释后,在洛杉矶的一家汽车旅馆碰头,制订了行动方案,决定在13至19岁之间的每一个年龄挑选一个少女实施绑架、强暴、凌辱和杀害。他们成功地对五位少女执行了行动方案,其中一名被强暴之后设法逃出了虎口,向警方报了案。
诺里斯是两人中支配欲较少的一个,最后屈服于警方的严密审问,招了供,并且以免于死刑作为交换条件,同意指认更具性施虐狂和更富攻击性的比塔克。他带领警察前往多处掩埋尸体的地点。其中一具尸体在加州的烈日暴晒下早已变为一堆白骨,耳孑L里还伸出一把冰锥。
这些原本前程似锦的少女备受蹂躏、惨遭杀害的令人心碎的悲剧竟是为了诺里斯口口声声说的“取乐”的目的而酿成的。除此之外,本案令人关注之处在于,两名作案者共同参与了同一起犯罪,却表现出不尽相同的行为特征。我们通常看到的情况是:一人更具支配欲,一个同伙比较顺从;往往一人有条理性,另一人缺乏条理性。系列杀人犯首先都是一类有欠缺感的人,而那些作案时需要同伙参与的人则是欠缺感最甚的人。
他们的罪行骇人听闻(劳伦斯·比塔克是我所接触过的最令人厌恶反感的人),不幸在于两个臭味相投的人走到了一起。
像劳伦斯·比塔克和罗伊·诺里斯一样,詹姆斯·拉塞尔·奥多姆和小詹姆斯·克莱顿·劳森也是在监狱里相识的。那是在70年代中期,两人皆因强奸罪被关押在加卅I的阿塔斯卡德罗州立精神病医院服刑。如今回过头来看看他们的犯罪记录,我会把拉塞尔·奥多姆看成精神变态者,把克莱顿·劳森看成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阿塔斯卡德罗服刑期间,克莱顿煽动性地对拉塞尔描述起他出狱以后意欲采取的行动方案。他自称这是受到了查尔斯·曼森及其追随者的启发。劳森讲得很明确,性交不在其方案之中。他并不认为这是“他要做的事情”。
另一方面,奥多姆把性交看成是他要做的一件大事。一放出监狱,他就驾驶着他那辆1974型天蓝色大众牌甲壳虫车,一路越野开到南卡罗来纳州的哥伦比亚。劳森假释之后与父母住在此地,干的是管道安装工。(我前面曾提过,大众牌甲壳虫车似乎是系列杀人犯当年的首选用车,没有积蓄的联邦调查局特工也爱选这种车。)奥多姆认为他俩兴趣既相通又有不同,可以组成一对各得其所的好搭档。
奥多姆抵达几天后,两个人就开着劳森父亲的那辆福特牌彗星车外出寻找下手对象。他们在一号公路上的一家便利店门前停下了车,相中了站柜台的一名年轻女性。只因附近人太多,他们只好离开,去观看了一场三级片。
我想有必要在此强调一下:当他们意识到可能会受到反抗或被人目击,无法成功地实施绑架时,没有作案就离去了。这两个人都患有精神病,而从劳森的情况来看,他完全能被认为是精神失常导致犯罪。然而。当情况不利于他们成功实施犯罪时。他们就强忍住不干了。他们并不处于那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所以我想重申一遍:根据我的观点和经验,光是患有精神失常症并不能让凶犯开脱罪责。除非他完全受妄想摆布,无法理解其在现实世界中的行动,否则他就是对要不要伤害他人做出了选择。真正的疯狂之徒是不难抓获的。系列杀手则不然。
首次出猎的次日晚上,奥多姆和劳森驱车来到一家“免下车”电影院。电影放完时已是午夜过后,他们又驱车回到那家便利店。他们进了店,买了几样小东西,例如一瓶巧克力牛奶,一袋花生,一瓶泡菜。这一次,店里只有他们两名顾客,因此奥多姆便用0.22口径手枪劫持了那位女店员。劳森口袋里还装有一把0.32口径手枪。之后有名顾客发现商店无人照看,便报了警。警察赶到时发现,收银机没有被动过,女店员的钱包还放在柜台后面,什么贵重的东西都没有被拿走。
两人驱车来到一个僻静处。奥多姆命令她脱光衣服,然后在车子后座上强暴了她。而劳森则站在驾驶座一侧的车门旁,敦促奥多姆动作快一点,好轮到他上阵。五分钟后,奥多姆已经完事,扣好了腰带,钻出了车子,让劳森接手。
奥多姆离开了车子,据他说是去呕吐。劳森后来辩称,奥多姆告诉过他:“我们得干掉她。”尽管劳森得到那个女子的保证,要是放她一条生路,她不会告发他们。不管怎么说,五分钟以后,奥多姆听见那个女子在车上大声尖叫道:“哦,我的喉咙!”等到他返回车子时,劳森已经切开了她的喉咙,正在肢解她裸露的尸体,所用的小刀正是他前一天晚上从那家便利店购买的。
第二天,两个人坐着奥多姆那辆大众牌车,处理了已打成两捆的被害人衣物。有人在很显眼的地方发现了惨不忍睹的被肢解的尸体,凶手在案发几天之后即被拘捕。拉塞尔·奥多姆由于贪生怕死,很快就招认了强奸罪行,但矢口否认参与谋杀。
克莱顿·劳森在致警方的陈述中说得明明白白,他没有与受害者发生性交。“我并没有强暴那个女子。我只是想毁灭她。”
他们分别受到了审判。奥多姆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加40年徒刑,罪名是强奸,非法持有武器和在谋杀案发前后充当帮凶。劳森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于1971年5月18日用电刑处死。
如同比塔克和诺里斯一案那样,由于两个不同个性的人参与作案,此案呈现出混合的行为特征,行为方面的证据体现了这一点。分尸是一种破坏人格的行为,而在受害者体内发现有精液则强有力地表明了凶手的有条理的个性。我们在匡蒂科以奥多姆和劳森一案作为教材。当我接到来自宾州洛根镇警察局局长约翰·里德打来的电话时,就下意识地想到了这个案子。那时我还是刚开始从事侧写这一职业。里德是全国学院的毕业生。通过调查局约翰斯敦常设办事处的特工戴尔·弗赖伊的牵线,他和布莱尔县地方检察官小奥利佛·马塔斯请求我们给予援助,以侦破一位名叫贝蒂·简·谢德的年轻女子被奸杀和分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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