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关于我们当作自己的表象而认识的那些现象,事因学也就不能给我们指出我们所期望的,使我们超出现象以外的那个理解。因为这些现象,有了事因学的一切说明之后,依然仅仅是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完全陌生的表象,我们并不了解它的意义。至于因果的联系又仅仅只指出这些现象出现于时间空间的规律和相对的秩序,并不教我们进一步认识如此出现的[东西本身].并且因果律本身也仅是对表象,对一定种类的客体有效,只有在假定了这些客体之后才有意义。于是,因果律和客体本身一样,总要关联到主体,是在条件之下存在的;所以因果律,正如康德教导我们的,既可以从主体出发,也即是先验地去认识,也可以从客体出发,也即是经验地去认识。
不过现在推动我们去探求的,正是我们不能自满于知道我们有表象,知道表象是如此这般的,是按这个那个规律联系着的,知道根据律就是这一些规律的总形式等等。我们正是不能以此自足,我们要知道那些表象的意义,我们要问这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是否就再没什么了;——如果真是这样,这世界在我面前掠过,就必然和无实质的梦一样,就和幽灵般的海市蜃楼一样,不值我们一顾了——;我们要问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是否还有什么,如果有,那又是什么。现在就可以确定的是:我们这儿所追问的必然是在本质上和表象根本不同,完全不同的东西,表象的那些形式和法则对于它必然是毫不相干的,因而人们也不能从表象或以这些法则为线索求得这东西。法则仅仅是把那些客体,那些表象互相联系起来,所以法则就是根据律的那些形态。
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从外面来找事物的本质是决无办法的,无论人们如何探求,所得到的除了作为比喻的形象和空洞的名称之外,再没有什么了。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自绕着一座王宫走而寻不到进去的人口,只落得边走边把各面官墙素描一番。然而这就是我以前的一切哲学家所走的路。
§18
事实上,如果这个探讨的人单纯的只是一个认识着的主体(长有翅膀而没有身躯的天使),此外就不是什么了,那么,要追求这个世界,仅是作为我的表象而与我对立的世界的意义,或是发现从这个世界只是作为认识主体的纯粹表象的世界(如何)过渡到它除了是表象之外还可能是的那个什么,那就绝对做不到了。然而这个探讨人自己的根子就栽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他在这世界里是作为个体[的人] 而存在的,即是说尽管他的认识是作为表象的整个世界以之为前提的支柱,这种认识毕竟是以一个身体为媒介而获得的。身体的感受,如已指出的,就是悟性在直观这世界时的出发点。对于单是认识着的主体,就它是主体说,这个身体也是表象之一,无异于其他表象,是客体中的一客体。这个身体的活动和行为的意义,如果不是以完全不同的另一方式来揭穿谜底的话,对于这主体也将无异于它所知道的一切其他直观客体的变化,也将是陌生的,不可理解的。要不是(另有方法揭穿谜底)的话,这主体也会看到它自己的行为按已出现的动机而以一种自然规律的恒常性起落,正和其他客体的变化随原因、刺激、动机而起落一般无二。而对于动机的影响,除了[看作]对主体显现的任何其他后果与其原因之间的联系外,这主体也不会有进一步的了解。它会把自己身体的那些表现和行为的内在的、它所不了解的本质也任意叫做一种力、一种属性、或一种特质,但是再没有更深入的见解了。可是实际上,这一切[看法]都是不对的,而应该说这里的谜底已是作为个体而出现的认识的主体所知道的了;这个谜底叫做意志。这,也唯有这,才给了这主体理解自己这现象的那把钥匙,才分别对它揭露和指出了它的本质,它的作为和行动的意义和内在动力。认识的主体既由于它和身体的同一性而出现为个体,所以这身体对于它是以两种方式而存在的:一种是悟性的直观中的表象,作为客体中的一客体,服从这些客体的规律。同时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即是每人直接认识到的,意志这个词所指[的那东西].他的意志的每一真正的活动都立即而不可避免的也是他身体的动作;如果他不同时发觉这意志活动是以身体的动作而表出的,他就不曾是真实地要求这一活动。意志活动和身体的活动不是因果性的韧带联结起来的两个客观地认识到的不同的情况,不在因和果的关系中,却是二而一,是同一事物;只是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下给与的而已:一种是完全直接给与的,一种是在直观中给与悟性的。身体的活动不是别的,只是客体化了的,亦即进入了直观的意志活动。再往后面我们就会明白这一点不仅适用于随动机而起的活动,并且也适用于只是随刺激而起的,非有意的身体活动。适用于每一种身体活动。可以说整个身体不是别的,而是客体化了的,即已成为表象了的意志。这一切都在后文中交代并且有明白 [的解释].我在第一篇和《根据律》那篇论文中,曾按当时有意采取的片面立场(表象的立场)把身体叫做直接客体,这里在另一意义中,我[又]把它叫做意志的客体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也可以说:意志是认识身体的先验认识,身体是认识意志的后验认识。指向将来的意志决断只是理性对于人们行将欲求的[东西] 作考虑,不是本来意义的意志活动。只有实施才在决断上盖上了印记;在此以前,决断总还只是可变的预定,只存在于理性中,抽象中。唯有在反省思维中,欲求和行为才是不同的[两事],在现实中二者只是一[事].每一真正的、无伪的、直接的意志活动都立即而直接的也就是身体的外现活动。在另一方面与此相应的是对于身体的每一作用也立即而直接的就是对于意志的作用。这种作用,如果和意志相违,就叫作痛苦;如果相契合,则叫做适意,快感。双方的程度,份量都是极不相同的。所以,如果人们把苦乐称为表象,那是完全不对头的。苦乐决不是表象,而是意志的直接感受,在意志的显现中,在身体中。昔乐是身体对所忍受的外来印象,被迫而然的,一瞬间的中意或不中意。可以直接只是当作表象看的,因而要从刚才所讲的除出来的,只有施于身体的某些少数印象。这些印象不激动意志,身体也只是由于这些印象才是认识的直接客体;因为身体作为悟性中的直观就已经是和其他客体一样,是间接客体了。这里所指的是纯粹客观的感性官能的感受,如视觉、听觉、触觉等官能的感受,并且只限于这些器官是以其特有的,专擅的,与其本性符合的方式而有所感受的范围内,只在这时,那些感受才是对于这些器官的提高了的,专门化了的感觉力最微弱的刺激,其微弱的程度不足影响意志,不为意志的激动所干扰:而仅仅只是给悟性提供资料,直观就是从这些资料中产生的。对于感性器官任何一种更强烈的或其他种类的感受都是痛苦的,亦即是和意志相反的,所以感性器官也属于意志的客体性之一种。——神经衰弱就在于这些153外来作用原有的强度本仅足以使这些作用成为悟性的材料,现在却达到一种更高的强度,以至激动意志,即产生痛苦或快感,并且多半是痛苦,不过其中一部分是迟钝的模糊的:所以神经衰弱不仅是对于个别声音和强烈光线会有痛感,并且一般也造成病态的易怒善感的精神状态,然而又不是清晰的有所认识。还有些情况也足以表现身体和意志的同一性,其中之一就是意志每一次剧烈的、过度的激动,亦即激情,都绝对直接震撼身体及其内在动力,干扰其生命机能的运行。关于这一点,人们可在《自然界的意志》第二版第27页看到专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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