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种种,自由这概念的真正来源基本上既决不是从绝对因这一思辨的观念也决不是从绝对命令要以这概念为前提而推求出来的结论,而是直接从意识中产生的,在意识中每人都无待他求就将自己认作意志,也就是作为自在之物而不以根据律为形式的东西,自身无所待而倒是其他一切所依存的东西;但并没有同时以哲学的批判[眼光] 和周到的思虑把人自己,作为这意志已进入时间而被决定了的现象——[这里] 人们也可说意志的活动——和那生命意志本身区别开来;因而不是将人的整个生存看作他的自由之活动,反而是到人[自己] 个别的行动中去寻求自由。关于这一点我要指出我那篇关于意志自由的得奖论文作参考。
如果康德有如他在这里所扬言的,并且似乎也是他在以前有机会时所作过的那样,仅仅只是从推理求得了自在之物,并且还是用他自己也绝对不容许的一种推沦上的极不彻底求得的;——那么,当他在这里第一次着手详论自在之物而加以阐明的时候,立即就在自在之物中看到了意志,自由的,在世界上只是由于时间上的现象而宣示它自己的意志,这会是怎样奇特的一种偶然之事啊!——因此,尽管[我这里说的]是不可证明的,我却真是认定每当康德谈到自在之物时,在他精神最阴暗的深处总是朦胧地想到了意志。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的XXvII面和XXIII面,在罗森克朗兹版补遗的第677页给我这里所说的提供了一个佐证。
此外使康德有机会极为优美地谈出他全部哲学最深刻的那些思想的,也正是对于这所谓第三个[正反的] 争论预定要作的解决。譬如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整个第六节中就是这样一个情况,尤其是验知性格和悟知性格这一对立的分析讨论(第一版第534— 550页,亦即第五版第562—571页),我将这分析算作人类自来所说过的最卓越的东西(在《实践理性批判》第四版第169—179页或罗森克朗兹版第 224—231页的一个与此平行的说明应视为上述一段的补充说明)。因此更值得惋惜的是这里并非说这些话的地方,也就是在下述这样一个范围内不是说这些活的地方:一方面这一点并不是在[康德该书的] 论述所规定的路线上找得的。所以除了在这里所作的引伸外也可用别的方式来引伸;一方面也不能达到所以有这一点的目的,亦即所谓二律背反的解决。[这里] 自在之物是由于已经备加指责,前后矛盾的使用因果性范畴于一切现象之外,从现象推沦其可悟的根据而求得的。这一次以一个无条件的应然,亦即以不假思索就被假定的绝对命令为依据而被确立为这个自在之物的[东西] 却是人的意志了(康德名之为理性,这是极不可容许的,这样破坏语言的一切习惯也是不可原谅的)。
那么,就不必用上述这些办法而应该代之以那更老实更坦率的办法,亦即直接从意志出发来证明意志乃是我们自己的现象的,无需任何中介即被认识到的自在本体,然后再来提出验知性格和悟知性格那一论述以阐明一切行为如何虽是由于动机而不得不然,然而不管是从行为的发起人[看] 还是从旁观者[看],仍必然地、干脆地要算在行为发起人的帐上,也只能算在他的帐上;因为行为仅仅是以他为转移的,所以功过也都只能按行为[的后果] 而归之于他。——这是达到认识那不是现象的东西唯一的一条直路。这东西既然不是现象,所以也不是按现象所有的一切规律找到的,而是由现象展露出来得以认识的,把自己客体化了的东西——生命意志。那么,单是按类比法就必须将这生命意志作为任何一现象的自在本体看。不过既然是这样,那就自然不能说([在] 第一版第546页,亦即第五版第574页[却是这样说的] )在无生命的自然界,甚至在动物界,除了被感性决定的[认识] 能力之外,就没有其他的[认识] 能力可以想像了。在康德的语言中,这样说原是意味着遵循因果律的说明就已将[无机自然界和动物界] 那些现象的最内在本质说尽了。这样一来,也是前后极为矛盾地,就这些现象来说,自在之物就落空了。——由于康德[在书中] 论述自在之物的部位不适当,由于迁就这部位而绕着圈子的引伸,连自在之物的整个概念也搞错了。这是因为由于探讨一个绝对因而获得的意志或自在之物,在这里 [竟] 是在原因对后果这一关系中进入现象的。可是这种关系只在现象的领域内有之,所以[有这关系] 先就已假定了现象;并且这关系也不能将现象本身和现象643之外与现象完全不同类的东西联系起来。
再进一步说,由于肯定[正反]双方各在另一意义上都有理由,这个断案根本没有达到原来预定要解决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这一目的。这是因为无论正面论点或是反面论点所谈的都完全不是自在之物,而彻底是谈现象,谈客观世界,谈作为表象的世界。就正是这[表象世界] 而决不是别的什么,乃是正面论点要以前已指出的诡辩从而阐明表象世界包括绝对因[这一点] 的[东西] ,也就是反面论点正确地从而否认这一点的东西。因此,这里替正面论点辩护而指出的,关于超绝的意志自由的整个论述,就意志即自在之物说,不管这种论述自身是如何完善,在这里却实在完全是一种张冠李戴[的勾当] .原来这里讲的超绝的意志自由决不是一个原因的绝对因果性,如正面论点所主张的那样,因为一个原因在本质上必然是现象,而不是一个在一切现象的彼岸[和现象] 完全不同类的什么。
如果所谈的是原因和后果,那就决不可像[康德] 在这里所作的,扯到意志对它的现象(或悟知性格对验知性格)的关系上去,因为这种关系和因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夹在这里,在这二律背反的解决之中也[曾] 符合事实他说到人的验知性格,和自然界中任何其他原因的验知性格一样,是不可更改地被决定了的;准此,行为也就是按外来影响的尺度必然地从人的“验知性格”中产生的了。因此还可说,尽管有那些超绝的自由(亦即意志自身不以它现象的关联的法则为转移的独立性),却并无一人有自发地发起一系列行为的能力。然而与此相反,正面论点正是主张人有这种能力。所以自由也没有因果性,因为唯有意志是自由的,而意志[又] 是在自然或现象之外的。自然或现象正就只是意志的客体化,但自然或现象对于意志却并不是因果性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是在现象的领域之内碰得着的,也就是说已预定了以现象为前提;[现象]不能把它自己封闭起来,也不能和显然不是现象的东西联系起来。世界本身只能是由意志(因为就意志显现说,世界正就是意志本身)而不是由因果性来解释的。但在世界上因果性却是说明一切的唯一原则而一切一切都只是按自然规律而发生的。于是理由就全在反面论点这一边了。这反面论点抓住了问题所在,又使用了对此作说明的有效原则,因此也就不需要[为自己作] 什么辩解了。与此相反,正面论点却需要一种辩解才能脱掉干系,这种辩解先是跳到一个完全不是问题所在的别的什么上面,然后又[从这边] 拿去一种就在这边也不能用以作说明的原则。
136/145 首页 上一页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