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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投资者

时间:2014-04-26 18:51:00  来源:www.tclxh.com  作者:本杰明 格雷厄姆  
简介:  《聪明的投资者》是股神巴菲特的导师本杰明 格雷厄姆结合自己投资实践、历尽几十年反复修订的一本经典投资书籍。书中告诉投资者要投资那种自己了解、熟悉、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聪明的投资者应有自己的投资思维和投资习惯,要建立自己定投资成功所需的心理约束。...
    (3)用股东的投资资金以低价反购公司股票。
    (4)仅维持现有公司体制,而由外部股东直接控制内部资产时公司盈利情况将更好。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应对“外部股东”这个词予以说明。外部股东是指所有人,因此不应该认为由他们中的单个来直接参与及控制公司政策。很显然,每一个公开发行股大于99%的上市公司,拥有发行股的股东即外部股东。内部股持有人很少,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拥有大量的股息。
    虽然在某些重要方面,内外部股东拥有相同的股息,其他方面情况就不同了或完全相反。当然,这两个不同群体,都希望股票有大的收益以及大的内部价,但内部股东一般不愿意通过改变管理来提高收益,因为这无疑等于解雇他们。更重要的是,对与外部股东直接相关的两个问题————分红和股票平均市场价,他们将以特殊的眼光来看待。
    在投资上处于根本地位的是分红和市场价。它们是外部股东收回他们投资的唯一具体的方式,诚然,收益、经济强大及资产增加这些因素对他们也很重要,但这些只有在立即或最终影响他们的分红和市场价时显得那么重要。这意味着在考虑股东股息时,必须加上时间因子。若股息在几年内减少了,对外部股东来讲,股票价值便甚微。
    首先,可以用代数的方式来确定未来收益的现在价值。若投资期很长或不能确定,可以用公式推出“利润”的精确值,例如以付较低的红利(未定)在实际中有一个很大的折扣作为因子来确定现有价值的未来价值。
    其次,根据公共持股公司的特性,在投资期间有大量的股票参与流通或所有权转让。当实施降低现有市场价的政策时,表面上看是为了以后价值的增加,却会使卖出股价的人将来要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可能是很大的损失。私下里说,董事会常认为,对于外部股东因对公司没有信心的心理或投机的心理而卖出股票的行为,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责任。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于投资公众来说,卖出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已有一个很好的卖方市场。卖出和买入是一样合法的行为。每个股东不但要在他卖出时有一个公平的市场,而且要有公平的机会去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价格,在这一点上,合理的公司政策能给他们提供机会。
    为什么内部股东对提供一种合理分红及平均市场价的政策毫无兴趣呢?奇怪的是我们对此知之甚少。内部股东不依靠分红和平均市场价来确定他们持股的价值,它的价值与他们想何时处理股份及是处理股份的做法有关。如果想通过提高红利的方式来确保价值,他们就提高红利;如果确保价值可以通过把股票卖给其他公司或资本重估,或收回不必要的现金资产,或放弃控股的公司,他们就可用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内部股东从未因过低的市场价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力调整市场价,想卖时,就改变市场状况以利于他们卖出。同时,在许多方面他们有机会获得收益。例如,在讨价还价时获得更多的股票份额的机会,以较小的估价而少付资产(或未来资产)税,分红付出多时可减少附加税。对他们来说,这仅意味着钱从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门。
持股公司
    外部股东和内部股东在根本地位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一点在合作群体即持股公司上得以充分体现。我并不想来细谈持股公司的类型,即仅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司经济运营的一种便捷形式。从这一点来说,美国钢铁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都是持股公司,但华尔街通常并不如此理解。这个含义一般应用于一个新企业形成时,其主要目的是从一个或多个老公司上获得控股收益。
    本世纪20年代是一个疯狂投机以及公司大规模扩张的时期,上述形式的持股公司得到迅猛发展并在华尔街风靡一时。这种惊人的推动使该类型的持股公司在市场上显得异常活跃,因此在市场上抛售股票总有赚头,人们愿意把操作公司的股票转向持股公司的股票(转让股票通常意味着一般持股公司转向超级持股公司,这是公用事业领域常发生的事。凌驾于实际操作企业之上,不少于6家持股公司,这就是著名的Isull金字塔式)。
    自1929年至1933年的大灾难后,持股公司不再盛行。这一点很好解释,因为投资者损失巨大。这形成一个普遍的市场规律,非控制型股东的股价低于资产价。换句话讲,他们(这些股东)卖出股票时(奇*书*网^.^整*理*提*供),价格已打上了折扣。
    这种情况意味着持股公司用两种价格对待不同的股东,外部股东是一个价,而内部股东(实际控制者)的价格却高出40%~50%。对于内部股东,他们可以通过随意地撇除折扣、简单地解散持股公司或以适当的方式重购股票就能做到这一点。这有许多例子可以证明。当然,在有些时候,外部股东也可通过市场价的提高而获得收益。但是,这是随机的和不可预测的,大部分外部股东总是抛出股票时选错了时机。总之,大家都认同这一点:一个持股公司,利用价格上的折扣进行业务是毫无道理的。
    诚如在1935年的公开上市持股公司法案所体现的那样,遵照法律强迫解散那些持股公司。整个历史过程极具讽刺意义。企业董事会对这一法案的“死亡判决”提出抗议并作出强烈反击,他们尽量争取其股民的支持以阻止该法案通过,并在年报中指出他们的努力将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好像由此他们就能保持住他们的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一样。但近年来市场价有力地证明:解散持股公司,股东将从中获利而不致造成损失。母公司证券由操作公司证券代替,来自母公司的价格折扣消失而股民将从证券中获利。
    所有懂得市场价持股公司的股民都知道这种情况,但很少有人作出努力去迫使他们的董事会解散持股公司而不是为它的存在与法案作斗争,大多数人仍每年坚持在持股公司上签名。
MISSION公司的例子
    让我以Mission公司为例来说明外部股东在持股公司中的状况。这家公司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除带有持股公司的共同特点外,这家企业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它成立于1935年,并拥有两个石油公司的股价————Tidewater联合公司及Skelly石油公司。市场折扣越来越大,到1937年底达35%,并且这是以后10年折扣的平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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