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条件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全自由的发展,所只由此便产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共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劳动和资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组合的规则,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各该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由于增加学习费用,间接限制竞争,但同样有效果。
设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则,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精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往昔有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想在普通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硕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无论何人,至少须做七年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多特殊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括王国全部,但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个农村劳动者,可搞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于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习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一个人兼搞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裁定,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说,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称为伙伴期间。
就苏格兰说,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组合,年限不相同。在年限定得长的组合,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不给付款项,可在自治城市操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内的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通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艺,也是如此。据我所知,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都不象苏格兰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共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屋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要是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那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对购买者所给与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与的保证大得多。购买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制造货物的工人曾否做过七年学徒,是值得查问的。
长期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作愈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少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受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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